國中女遭母籤賣身契 每月1萬淪性奴遭大叔凌辱14次
臺南1名50多歲釣蝦場主管因爲喜歡1名國中少女小芳(化名),得知對方家境清寒後,竟向小芳母親提議每月可提供1萬元,要小芳與他交往併發生關係。(示意圖/Shutterstock提供)
臺南1名50多歲釣蝦場主管因爲喜歡1名國中少女小芳(化名),得知對方家境清寒後,竟向小芳母親提議每月可提供1萬元,要小芳與他交往併發生關係;而小芳母親竟同意並簽下賣身契,小芳因此在2019年3月起遭男子帶到旅館性侵14次,最後是癱瘓在家的父親得知此事提告,法院各判男子與母親3年9月、3年1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1名在釣蝦場擔任主管的男子因爲與小芳母親相識,竟開口提議若小芳與他發生關係,每月可提供1萬金援和滿足對方物質需求,而小芳母親聽聞後竟同意並簽下女兒的賣身契;2人在契約中提及,「立約人(母親)同意女兒與男子爲男女朋友,並同意有性關係,期間女兒不得有其他男友,且不得提出告訴,若違反將賠償男子500萬。」
小芳因此在2019年3月1起至6月間,被男子強迫帶到旅館性侵14次,每次都會收到對方匯款2500元;而因病癱瘓在家的父親最後得知此事後氣憤提告,父親說,男子曾到家中表示很喜歡小芳欲交往,願意每個月提供生活費並協助完成學業,等到小芳18歲會拿50萬聘金迎娶,他當下即拒絕,沒想到妻子竟揹着他做出此事。
不過男子辯稱當時已與小芳有感情交流,是出於好心才金援,而契約內容也是對方母女同意的;小芳母親則說她患憂鬱症,簽約當下沒有看內容,只知道對方會提供幫助;法官認爲男子在簽約前已多次提到每月1萬「以錢換愛」,且父親已表明拒絕,母親仍私自簽約,依引誘少女爲有對價之性交罪判男子3年9月、小芳母親3年1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