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體法》三讀 協會要改選、政府可派會計師查帳

臺北大運完美落幕,《國民體育法》修正案也三讀通過。(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翁嫆琄/臺北報導

前瞻建設計劃第1期特別預算案31日凌晨在混亂中三讀通過後,立法院中午也趕在下午臺灣英雄大遊行前三讀《國民體育法》修正案條文通過後,包含單項協會等特定體育團體6個月內要進行理事監事之改選,且必須公開財務狀況,中央主管機關也可隨時派會計師查覈;而主管機關每年也要去訪視、考覈,協會則不得拒絕。

根據通過條文,中央主管機關應按國際運動賽會層級訂定國家代表隊之培訓參賽選手之零用金制度。特別體育團體舉辦或參與具收益之商業性賽會時,應支付選手出賽費,讓選手未來不會只是「爲國爭光」而無償出賽。

至於備受外界批評的單項協會改革,新修條文明規範「選手理事」部分,規定協會理事的結構中必須有選手代表,使協會迴歸以選手爲中心,並且規範團體及個人會員之比例。

同時,特定體育團體會員組成,應以開放人民參與爲原則、特定體育團體組織章程之訂定及變更,應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這代表,未來一般個人或團體都有機會參與協會運作

另外,不少選手因贊助服裝罰款,三讀條文也規定,單項協會組隊代表國家參加國際運動賽會,協會與合作廠商訂定的贊助契約,應參考國際慣例考量選手比賽需要及權益,選手有個別贊助廠商者,單項協會、選手及雙方贊助廠商,應於參賽前協商,並尊重運動選手特殊需求,不得對運動選手有顯失公平約定。

國體法終於三讀通過。(圖/記者翁嫆琄攝)

條文也明定,中央體育團體的理監事的產生,理事長秘書長三等親以內者不能同時擔任理事、監事,避免協會近親繁殖,避免以往被詬病的特定人士家族掌控單項協會的弊端。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受保安處分,尚未執行或未執行完畢、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受監護輔助宣告,尚未撤銷等,不得擔任單項協會理事長、會長、秘書長。

而特定體育團體的理事長任期,每任不得超過4年,連選得連任以1次爲限;現任或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理事,不得少於全體理事的1/5;特定體育團體的秘書長、副秘書長,應聘具有體育專業或經營管理經驗之人,2人之1一定要有體育專業,盼能更能瞭解選手的需求,而非被業餘者把持。

至於外界關注的單項協會財務透明化,這次修法將會計師查證制度納入條文,讓單項協會的財務必須透過會計師認證,以昭公信,且每年須在其網頁設置財務專區公告每年接受政府哪些補助,改善以往協會財務不透明的狀況。

且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對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或考覈。前項考覈包含國家代表隊遴選制度、組織會務運作、會計及財務健全、業務推展績效、民衆參與之規劃,其訂定及執行,應聘請學者專家及民間公正人士參加。而考覈結果應於結束後3個月內公告,得作爲經費補助之依據,特定體育團體也不得拒絕、妨礙訪視及考覈。

而條文三讀後,在《國民體育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成立之特定體育團體,應自該法修正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依規定修正章程,及依章程將直轄市、縣(市)體育(總)會所屬之單項運動委員會(協會)或各級學校納爲團體會員,調整其團體會員選派之會員代表人數,並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進行理事、監事之改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