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長遴選辦法二度修正 獨董應揭露、校務會議可解散遴委會
▲教育部二度辦理「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修正草案,已在8月1日修正發佈該辦法。(圖/記者季相儒攝)
教育部檢討過去部分國立大學校長遴選過程發生的爭議,二度辦理「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修正草案的預告作業及必要的法制程序後,已在8月1日修正發佈該辦法。
教育部表示,修正後的校長遴選辦法,已明定校長候選人及遴委會委員應自行揭露事項,另遴委會委員與候選人間除有特定親屬關係、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或同一營利事業董監事關係應予解除職務外,兩者間有其他關係是否影響遴選的公正性,則由遴委會討論議定。
教育部進一步指出,又因遴委會委員專長領域各不相同,爲協助遴委會進行候選人遴選表件資訊揭露及資格初審等事項,因此要求學校應組成工作小組。另爲期慎重,也明定遴委會審覈候選人資格、作成是否解除委員職務或迴避等重要決議,均應單獨列案並以無記名投票進行。
教育部也指出,若遴委會本身的組成或運作發生爭議時,在缺乏明確規範的狀況下,可能導致處於遲滯不前的僵局。修正後的辦法明定,校長就任前之遴選爭議,遴委會應於3個月內作成決議確實處理之;校長就任後,因遴委會已經解散,則由教育部處理。但如發生遴委會無正當理由怠於執行任務,或未於期限內確實處理遴選爭議,基於學校組成遴委會及大學自主之精神,在學校校務會議代表3分之1以上提案,經開會討論後有出席代表2分之1以上同意,遴委會就須解散;而學校必須在解散後的2個月內重組遴委會,以此機制來處理遴選過程可能產生的「當機」現象。
▲新版辦法中也規定,國立大學校長就任後之爭議,由教育部處理。(圖/記者崔至雲攝)
此外,本次校長遴選辦法新增同一人連續受聘擔任同一學校之遴委會委員,以一次爲限,但修正前已擔任次數不列入計算之規定,以期讓遴委會能有更開闊多元的視野進行選才。同時,爲促進公正遴選的精神,也賦予遴委會委員及教育部在遇有偏頗之虞情事時,得促請遴委會進行討論決定,同時明確規範如有解除職務的委員未解除職務而參與遴選決議時,會造成無效決議的法律效果。
教育部也強調,此次除了校長遴選辦法的修正發佈外,在維持現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擴大延攬多元人才之立法意旨下,爲期校長資格的規範及審認符合適當法位階的要求,並建立明確的審認機制,配套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增列第13條之1,明定「相當教授或相當副教授之教學、學術研究工作」範圍及資格條件。而對於遴委會在審覈候選人,涉及相當教授或副教授教學及學術成就時,應送該專業領域校外學者專家本於「低階不高審」原則提供參考意見,以爲周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