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署30年狀況外 無主地遭盜挖成殺人湖

圖文/鏡週刊

雲林縣二崙鄉一座廣達2公頃、深約3層樓高的湖泊,今年5月當地舉行西瓜節時,有2名學生戲水慘遭滅頂,爲地方盛事留下憾事

本刊調查,這座「殺人湖」竟是一筆「未登錄土地」,且是30年前一位民代盜採砂石留下的大坑洞,經年累月積聚雨水而成,縣府與國有財產署卻互推責任,地方政府護土失責在先,中央政府土地管理疏怠於後,這不僅是因果循環的人禍,還是不折不扣的官僚殺人。

7月14日正午,雲林縣二崙鄉中山路的一處矮鐵皮屋內,傳出陣陣誦經聲燃香氣味,一名十多歲國中生的肖像就立在供桌上,「雖然我也必須爲兒子的死付出一半責任,但政府單位在出事後互踢皮球的態度,實在令人難以苟同。」這名平實的農夫廖先生死者的父親,他見到本刊記者來訪,鬱結在心中好一陣子的怨氣,終於吐了出來。

廖父拿起手邊收藏的相簿,眼眶泛紅地憶起與愛子相處的時光,接着從腦海裡拼湊出這場令人措手不及的意外。

今年5月6日,二崙鄉盛大舉辦一年一度的「西瓜節」,鄉民扶老攜幼前往位於四番地社區的活動現場,二崙國中2年級的廖姓與洪姓同學,跟班上同學一起來,玩得不亦樂乎。活動結束後,他們發現西瓜節活動地點旁,有一湖泊隱藏在樹叢中,豔陽下翠綠湖水看起來相當沁涼消暑,衆人於是興起下水游泳的念頭。

同學們興高采烈地跳下水,廖同學與洪同學兩人因不太會游泳,只敢蹲在岸上看着同學玩水過乾癮,但拗不過大夥兒慫恿,廖同學也噗通一聲跳入水中。豈知湖水深不見底,加上不諳水性,不久就出現溺水、體力不支的情況。岸邊的洪同學見狀想伸手拉人,卻不慎被溺水者龐大的力道拖住,也跌入湖泊內。附近同學見到這一幕全都嚇傻了,趕緊上岸打手機求援。

二崙鄉消防隊獲報後立即前往搜救,對溺水的廖、洪兩人實行心肺復甦術,送醫後仍無力迴天,兩條年輕正待綻放的生命就這樣畫下休止符

溺斃事件震驚了純樸的二崙鄉農村,廖父爲查明這座危險湖泊的由來,向地政單位詢問,沒想到得到的答案竟是這個湖泊「無產權」、「沒有土地登錄資料」,根本是三不管地帶。如今,廖父看着孩子的籃球、腳踏車等遺物,不捨地說:「愈看這些東西愈難受,它們的主人再也不會回來了!」

記者接着走訪住在隔壁村的另一死者家裡,剛從菜園回到家的洪阿嬤,講到傷心處忍不住哭喊:「好好的一個孫子,出門玩後就沒回家了,叫人怎能不心痛。住在二崙這麼久,誰知道那裡居然有個沒有主人的湖?」語氣中除了不捨,也透露出些許無奈。

國民政府1949年遷臺,至今也近70年,科技日新月異,國土監測早非難事,但臺灣境內竟然還有未被登錄的無主土地,令人懷疑數十年來地方政府的地政單位和中央的國有財產署,到底在做些什麼?

死者家屬詢問各處政府機關都得不到答案,只好轉向立委張麗善陳情,希望找到能負責的相關單位,避免再有類似的意外發生。

張麗善找來國有財產署、林務局和雲林縣政府等單位共同前往會勘、協商,國產署官員初步同意將湖泊委託雲林縣政府代爲管理,並在湖泊四周築起鐵絲網和警告標示。

國有財產署指稱,出事的雲林縣四番地湖泊,在《土地法》第41條的規定上是屬於「第三類土地」,意即自然形成的湖泊、河川等,這類土地都不需要登錄,因此纔會變成民衆所稱的無主地,目前已將該湖泊納歸國有。

這項說法看似合於情、理、法,然而本刊進一步追查,湖泊所在地原本是一片完整的土地,距離濁水溪堤岸不到100公尺,周邊經常有采砂的活動。約莫30年前,當地一名民代(已歿)和不肖業者聯合盜採砂石,將土地愈挖愈深,後來觸及地下水脈,再加上天然雨水蓄積,才成爲居民口中的「人工湖」。

地方耆老說,這片湖泊湖水清澈,但因隱藏在茂密的樹叢間,平常鮮爲人知,只有當地少數人才會前往釣魚;而二崙鄉消防隊進行救難訓練時,因沒有良好的訓練場,偶爾也會選用該地進行訓練,直到兩名學生戲水溺斃,原本神秘的湖泊才被當地人提出來議論。

雲林縣政府則認爲「該慰問都慰問了」,當年盜採事件木已成舟,早已無法挽回。

張麗善告訴本刊,任何未登錄的土地在法律上都應該收歸國有,並由中央政府負管理責任,但是卻遇到中央與地方政府互踢皮球卸責,「相關單位應該要清楚給個交代,我們也會協助家屬申請國賠。」

二崙鄉長鍾福助向本刊表示,學生出事的湖泊與當地剛完工的生態步道很近,目前暫訂與生態步道結合成爲生態湖,等規劃、施工完成,確認安全無虞之後,纔會開放民衆參觀休憩。

二名不幸溺斃的同學,在學校人緣極佳,二崙國中校長鍾進森向本刊表示,兩位同學都很優秀,廖同學在總務處擔任志工,日前還完成學校舉辦的單車騎行活動,日行近百公里,運動天分很高;而洪同學雖然家境較清寒,但很努力,還擔綱學校校車的路隊長,兩人的驟逝令全校師生相當不捨。

一座廣達2公頃的湖泊形成絕非旦夕之間,當年砂石車魚貫出入,地方鄉鎮、縣政府、水利署和林務局,人人「裝聾作啞」,纔會佈下這道陷阱;如今各單位又推諉塞責,避之唯恐不及,迅速亡羊補牢纔是正道,也是面對兩條無辜生命的正確態度

根據《土地法》第41條規範,依第2條第3類及第4類土地,應免予編號登記;但因地籍管理,必須編號登記者,則不在此限。

國產署解釋,所謂第3類土地爲「交通水利用地」,如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等;第4類土地則爲「其他土地」,如沙漠、雪山等。

國產署指出,目前全臺灣的第3類及第4類未登記土地,約有10萬公頃的範圍,雖不須登錄,但仍屬於國有,若有人蓄意侵佔國有地從事不法行爲,則可依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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