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海南省凱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2024年07月07日,根據海南證監局公告。
海南省凱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履行謹慎勤勉義務,凱什均衡成長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在募集過程中存在公司主要負責人爲他人提供資金借貸的情形;
二、缺乏開展私募基金業務必要的從業人員;
三、未按規定履行信息報送義務,重大事項未報告;
四、凱什科技融合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違反相關法規和基金合同關於“基金資產總值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不得超過200%”的投資限制情形,未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運作。
你公司的上述行爲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71號,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八項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6〕13號)第四條第七項的相關規定。根據《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海南證監局
2024年7月2日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