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研發 立院三讀行政教職員可兼新創公司職務
立法院26日三讀通過《科學技術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公立學術及研究機構可彈性運用研發成果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56條限制,並鬆綁學校行政教職員可兼任新創公司職務。
科技部指出,因受《國有財產法》之限制,公立學研單位於研究發展成果技轉後收入之股票處分程序繁雜,導致其收取新創合作公司股票意願較低;但要求新創公司支付現金,又可能導致該公司資金籌措困難。因此,影響了公立學研單位研究發展成果之產業化,修法鬆綁可增加學研機構收取技轉股票的誘因,有利推動產學合作。
因此,三讀條文鬆綁未來公立研究機關研究發展成果的收入(含股票)將能更有彈性的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規定限制,不再需經政院、財政部和審計機關同意。
同時,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從事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而需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者,不受《公務人員服務法》中「不得經營商業」規定的限制,但仍需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