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敦煌,性文化最開放?
敦煌的資料表明唐至五代時女子有較高的社會地位。當時,性文化是比較開放的,至少敦煌地區的唐人甚至還存在試婚的風俗,離婚再嫁也較爲簡單。
二十世紀初發現的敦煌石窟是一個世界文化寶庫,其中的大量壁畫、雕塑和其他資料反映出中國唐朝至五代這一歷史時期的許多文化現象,其中性文化的內容也十分豐富。
性觀念:有些壁畫和雕塑反映出古人的性觀念。元456窟有許多歡喜佛的壁畫,“明王”、“明妃”作交合狀,胯下還有小鬼以盤接他們流下來的陰水。這表明古人並不認爲男女交合爲蝟褻之事,而是神聖之舉。還有一人猴兒的雕塑,一手舉桃,一手撫摸生殖器,面露喜悅之色。這表明“食、色”是一切動物的本能需要。
婚俗:在敦煌發現的不少資料反映出當時的婚齡、以媒妁婚爲主的婚姻途徑和一些婚俗。《下女夫詞》表明,在隆重的結婚儀式上新娘要詢問新郎一些問題,直到獲得滿意的回答後,才最後正式地表示願意嫁給他。這些問題包括對男方家庭背景、文化背景的瞭解以及志趣是否相同等。
晚唐12窟的《婚禮圖》中的“男拜女不拜”也表明了當時女子有較高的社會地位。當時,至少是敦煌地區的唐人還存在試婚的風俗。試婚不是隨意的性行爲,也要訂立正式的契約,這就是《優先婚前同居書》。
婚姻形態:在封建社會中,婚姻形態是名義上的一夫一妻制,實際上的一夫多妻制,只不過有妻妾之分而已。資料表明,敦煌也不例外,如《敦煌拾零·十二時》雲:“縱然妻子三五房,無常到來不免死。”《十二時》雲:“廣置妻房多系絆”;《目蓮變文》雲:“縱令妻妾滿山川”等。
同時,離婚較爲簡單,女子再嫁社會也不以爲怪。那時離婚稱爲“放妻”,只要男子寫一紙“放妻書”,併爲女方和見證人認可,就可解除婚姻,各奔東西。離婚的原因有性格不合,妻子有過錯,或婦女主動提出離婚等。
性愛:敦煌石窟中發現的唐人白行簡所著《天地陰陽交歡大樂賦》表明了唐人對夫妻之間的性愛十分重視,認爲性愛是夫妻之間感情的重要基礎,夫妻的性愛快樂是人生的一種根本的快樂,在新婚之夜夫妻雙方應親密配合地進行進行性交。
例如“於是青春之夜,紅幃之下,冠纓之際,花須將卸,思心淨默,有殊鸚鵡之言,柔情暗通,是念鳳凰之卦。”說明新婚之夜第一次性交前有一種念鳳凰之卦的習俗,因爲鳳凰有光明的象徵,“鳳凰于飛”象徵規妻生活和諧美好。所謂“合乎陰陽,從茲一度,永無閉固,或高樓月夜,或閒窗早春,讀素女之經,看隱側之鋪,立障圓(圍)施,倚枕橫布。”這說明當時民間性知識書籍頗爲流行,夫妻過性生活前有閱讀這些書藉、參照以行事的習慣。
《天地陰陽交歡大樂賦》還具體生動地描繪了夫妻性交的全過程,具香湯,洗拭陰畔,整頓褲襠,開花箱而換服,攬寶鏡而重妝“。看來在唐代,夫妻過性生活被視爲自然、正常的事情,雖有一定的私密性,但並不避待女,夫妻性交後還要待女侍候,進行清洗與換衣,講求性衛生。
媚術和巫術:唐人由於對性愛的重視,而產生了一系列女對男、男對女的求愛法,即所謂媚術,《攮女子婚人述秘法》有不少內容與巫術有關,有的做法也可能有一些科學道理。例如已婚女子在得不到丈夫的愛時,可以:“凡令夫愛,取赤癢足,出夫臍處下看,即愛婦”。“凡欲令夫愛敬,取夫大拇指甲,燒作灰,和酒服之,驗。”又如男子“凡欲令婦人愛敬,庚子日取東南引桃枝,則作木人,書名,安廁上,驗”。“凡男子欲令婦愛,取女頭髮二十莖,燒作灰,以酒和成服之,驗。”
當時,人們常以巫術來保平安、求子、求愛、祛病,而貼符、燒符、吞符則是另一種方法,在夫妻牀笫之間也常使用,如在敦煌所發現的一種符,人們認爲貼在牀上可使夫妻相愛。
裸風:敦煌的一些文字資料和壁畫還反映出當時女子有裸體的風俗。裸裝或半裸裝是當時女子的一種時髦裝束,它不僅表現在日常生活中,而且也盛行看少女跳裸體舞的習慣。
對此,在敦煌曲子詞中也有確鑿的記載,例如:“素胸未消殘雪,透輕羅”。(《雲謠集·風歸雲》)“雪散胸前,嫩臉紅脣”。(《雲誘集·內家嬌》)“胸上雪,從君咬。”(《雲謠集·漁歌子》)以上所謂“素胸”,即裸乳;所謂“胸上雪,從君咬”,即表明了一種讓丈夫吸吮乳房的性生活方式,這一切都說明了當時的性文化是比較開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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