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從單位辭職 起訴老東家應發年終獎被駁回

建築公司財務人員馬某因考上公務員而從單位辭職,但離職後的馬某沒過多久便將老東家訴至法院,索要當年的年終獎。單位認爲馬某離職後雙方已無任何經濟勞動關係,因此不同意支付。日前,市一中院對此案作出審判決,駁回馬某的訴訟請求

離職員工索年終獎

2010 年,馬某進入某建築公司從事財務工作。2014年,馬某個人參加了公務員考試,並通過面試,成功考上公務員。隨後,馬某向原單位提出辭職,要求解除勞動關 系。建築公司同意後,雙方於2014年12月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約定“雙方自2014年12月1日解除勞動關係”。公司向馬某支付了與勞動關係有 關的費用,包括馬某在公司的勞動報酬及福利費用。

而就在協議簽訂後不久,馬某將老東家起訴至法院,認爲按照原單位的薪酬管理規定及員工績效考覈管理規定,員工應當享受並領取年終獎。馬某稱,自己在職期間均按年領取了年終獎,而鑑於自己是年末離職,公司理應向其支付2014年度的年終獎。

年終獎只給在職員工

建築公司方面表示,雖然公司有年終獎制度,但是每年、每人的年終獎需結合企業經營情況並根據考覈情況確定金額、進行發放。同時,2014年的考覈是在2015年1月進行的,且考覈對象爲2014年10月31日前入職、在崗的正式員工。

證明自己的說法,該建築公司當庭提交了於2014年12月30日發出的《關於開展2014年度公司員工年終考覈工作的通知》。公司表示,由於馬某自行提出辭職,已經不符合年終獎的發放條件,因此不同意馬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爲,馬某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並與建築公司簽署解除協議,在離職後要求建築公司支付當年年終獎缺乏相應依據。因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馬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訴訟請求全部被駁回

一 審判決作出後,馬某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訴。馬某認爲,與老東家解除協議內容只能說明建築公司支付了其2014年12月1日之前的勞動報酬,但不包含2014 年年終獎金和第四季度獎。馬某表示,既然建築公司在2014年12月29日向其支付了2014年第四季度獎金3000元,因此也理應支付2014年年終 獎。並因此請求一中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一中院經審理認爲,馬某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與建築公司簽訂了勞動關係解除協議,該協議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也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應爲有效。

該協議明確約定建築公司向馬某支付了與勞動關係有關的費用,包括馬某在公司的勞動報酬及福利費用,雙方關於勞動關係無其他爭議,即馬某對其所享有的相關權利義務已進行了處分,現馬某要求建築公司支付2014年年終獎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最終,一中院駁回了馬某的上訴,維持了原判。北京晨報記者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