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車私家用「2年加油都免錢」 臺南裡幹事貪萬元…二審獲減刑

安南公所陳姓裡幹事在職期間,竟利用保管公務機車職務之便,將機車挪爲私用。(圖/翻攝Google map)

記者徐愷昕臺南報導

臺南市安南區公所陳姓裡幹事利用保管公務機車期間,將公務機車挪做私用,作爲自己上下班的交通工具,2年來都還使用公司發配中油卡加油,總計花費油料交通費共1萬多元。一審他被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案經上訴,二審法官認爲有「情輕法重」的情形,最終減刑改判1年6月。可上訴。

臺南區公所陳姓裡幹事在職期間,竟利用保管公務機車之便,擅自將公務機車騎回家隔天再騎來上班,2年來完全當私家車在騎,連加油也都是拿公所配發的加油卡付款,不僅如此,他就算已騎乘公務車參加會議,回來後也照樣再申請額外的交通費,總計貪得1萬1556元。

法院審理陳男否認貪污,他認爲騎乘自己被配發的公務機車,不屬於機關專備的交通工具,形式上就等於在騎自用機車;至於申請交通費的部分,他強調公務機車規定油料費最多就是500元,超過需自行支付,他因出差範圍廣常常超出,這些本來就應該補貼,這部分他都是依規申請。

法官認爲陳男作爲區公所裡幹事公務員,本應廉潔守法,遠利益誘惑,怎能將公務機車當作私家車上下班,甚至還利用職務上出差機會詐領交通費,一審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對非主管事務圖利共3罪,判陳男2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

案經上訴,合議庭認爲此案有「情輕法重」的情形,應有罪責與處罰不相對,爲避免刑罰過於嚴苛,決定減輕刑期改判1年6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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