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法院及法官迴避研討會 學者籲:對於偏頗認定方式仍有改進空間
「公平法院及法官迴避研討會」22日於集思臺大會議中心蘇格拉底廳舉行。(戴志揚翻攝)
近期法官迴避的議題在法界引發諸多討論,「公平法院及法官迴避研討會」22日於集思臺大會議中心蘇格拉底廳舉行,廣邀學者進行學術交流,分別針對「公平法院的合理圖像-從聯合國班加羅爾司法行爲準則出發」、「『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的實質判準」、「裁定交付審判與審理交付審判的法官迴避難題」等主題進行研討。
主講人薛智仁教授指出,我國實務對於偏頗之虞的認定方式,仍有改進空間。例如:
七法股份有限公司、全國律師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臺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臺灣人權促進會共同辦理【公平法院及法官迴避研討會】。(戴志揚翻攝)
1.不宜將法官與當事人有故舊恩怨當成唯一標準;在法官參與同一案件的類型,宜多加考量法官形成預斷的可能性(法官曾基於法官職務在不同審級或不同程序審理同一案件的類型有高度預斷危險;法官曾基於法官職務在同一審級之不同階段審理同一案件的類型則有中度預斷危險)。
2.法官訴訟指揮或證據調查合法時,不排除個案情節有偏頗之虞。主講人張明偉教授表示,只要一般人民合理地認爲法官可能因該關係失其中立客觀立場,亦即合理可疑法官無法保持中立超然,而不須等到法官確實出現偏頗時,該利害關係即該當執行職務當然偏頗事由。
主講人張明偉教授更進一步指出,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之迴避基礎法理應爲法官與案件之利害關係而已,只要法官曾參與該案先前所有審理程序,不論是否作成裁判,因已合理存在法官預斷危險,均應於本次審理迴避,否則,即會出現參與同級前審程序不必迴避、惟如於更早階段參與調查或偵查程序卻須迴避之矛盾結果。
本次研討會期望透過報告與交流,更深入瞭解法官迴避的制度,並且檢討現行制度下的不足,提升各界對於「法官迴避」的關注,維持公平審判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