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如何定價?兩部門發文明確

新華社北京2月1日電(記者嚴賦憬)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數據局近日發佈關於建立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旨在通過建立符合公共數據要素特性的價格形成機制,更好促進公共數據資源運營機構健康規範發展。

通知聚焦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這一關鍵環節,基於運營機構特殊角色定位,對公共數據運營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上限價格)管理,既保障運營機構健康可持續發展,又防止其形成壟斷利潤。

通知明確運營機構提供用於公共治理、公益事業的數據產品和服務,不收取費用;用於產業發展、行業發展的,可收取公共數據運營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同時按照“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覈定運營機構最高准許收入,在不超過最高准許收入範圍內,統籌考慮不同應用場景下各類產品和服務的資源使用以及銷售規模等因素制定上限收費標準。

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價格管理是一項全新的工作,管理方式上要適應公共數據要素特性,實現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目標,構建科學合理的價格機制。通知對運營機構的最高准許收入進行管理,通過管住准許收入,避免運營機構過度逐利;同時賦予運營機構一定自主定價權,允許其在各類產品和服務上限收費標準內,自行確定具體收費標準,根據市場情況靈活定價,充分調動各主體積極性。(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