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門發文: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圖片來源:市場監管總局官網

人民網北京7月8日電 (王仁宏)據市場監管總局消息,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司法部等五部門印發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明確,政策制定機關不得設置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准入和退出條件,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實施細則》要求,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政策制定機關),在制定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爲規範、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規章規範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實施細則》在市場準入和退出方面提出,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該標準適用範圍包括但不限於:在一般競爭性領域實施特許經營或者以特許經營爲名增設行政許可;未明確特許經營權期限或者未經法定程序延長特許經營權期限;未依法採取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直接將特許經營權授予特定經營者;設置歧視性條件,使經營者無法公平參與特許經營權競爭等。

監督責任追究方面,《實施細則》強調,政策制定機關涉嫌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的,任何單位個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機關反映,也可以向政策制定機關的上級機關或者本級及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舉報。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