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會計師和律師公會攜手 尋求解決商業事件審理方案

高雄律師公會理事長黃奉彬(右起)、高雄市會計師公會理事長張益順、立委周春米中華民國會計師公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黃奕睿、政大會計系教授馬秀如、橋頭地方法院法官李俊霖等,17日下午出席「商業事件檢查、與鑑定案件的探討座談會。圖/顏瑞田

立法院通過的「商業事件審理法」,將在明年7月1日開始實施,無論上市櫃公司、或是一般企業,未來有關公司大小股東、利益關係人權益的檢查與鑑定,都將牽涉會計師、法院等各方專業機構的攻防,但,因二者雖各具專業領域,對商業問題的看法與做法,卻不見得有交集,因此,高雄市會計師公會與高雄市律師公會首度破天荒合作,召開座談研討會,希望共同發現問題,並提出建議,解快問題。

社團法人高雄市計師公會、社團法人高雄市律師公會、立委周春米辦公室、以及屏東律師公會,17日下午2時聯合舉辦「高屏地區商業事件、檢查與鑑定案件之探討座談會」,高雄市律師公會副理事長黃奉彬、高雄市會計師公會理事長張益順、立委周春米等人共同主持,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黃奕睿特別南下與會。

與會的政大會計系教授馬秀如形容這場座談,「是會計師、律師兩個專業組織,第一次的聯合,非常不容易」,希望在「商業事件審理法」實施之後,大家能夠辨認問題,並找出解決的答案。

高雄市會計師公會理事長張益順指出,他接任理事長職務以來,公會已經承接73件法院指派或選任的商業案件,其中的60%屬於檢查案件,協助司法機構,提供專業意見,維護聲請人或相對人的權益。

會計師曾季國以「從會計師界的觀點,探討商業事件、檢查與鑑定案件最迫切之問題與建議之解決方案」,做專題演講,他指出,會計師擔任法院選任或選派的檢查人,經常面對資料不充足、檢查項目過於空泛、報酬多寡、檢查人力不足、以及法流程效率

曾季國綜合各界意見而建議,修訂公司法第245條第3項,對於檢查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者,得按次加倍處罰,不要再受處罰次數限制,避免受檢公司的消極拖延戰術

針對檢查人的報酬問題,曾季國建議,按照鐘點計費,不限時數,並訂立鐘點費標準,報價包含最低收費和最高收費、預收部份款項、先給檢查人有時間估價,再決定是否接受輪派擔任檢查人、以及修法刪除徵詢董事監察人意見,減少阻礙。

針對人力與效率問題,曾季國建議,由公會建立人才派遺資料庫,靈活調度人力,加快結案速度,並由公會提供培訓課程,建立參考的資料庫,包括專業知識的建立、案件執行的指導、以及實際案例的分享。

橋頭地方法院法官李俊霖提醒,公司法第245條雖已修正,放寬少數股東聲請選派檢查人的條件,但,修法之後,增加了「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因此,律師在協助聲請人和會計師時,一定要敘明理由、事證和必要性,否則會被法院駁回。

李俊霖表示,聲請人如果向法院要求選派檢查人,鑑定公司股票收買股價的裁定,必須正確選擇適用的法律,到底要根據商業事件審理法、公司法、或是企業併購法?因爲會牽涉費用負擔的問題,如果是公司法,聲請的股東和公司,要各負擔二分之一的費用,如果根據商業事件審理法和企業併購法,聲請程序費用及檢查人的報酬,都將由公司負擔。

針對檢查人的報酬,他也建議,檢查人應提出案件的「事先必要的費用」,而不是使用「報酬預付」,因爲,根據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更(一)字第4號事裁定,「按訴訟行爲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定期當事人預納之」,如此,就可獲得法院認同,有機會事先取得案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