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一毛家用都不給還嘴賤 她物品全被丟屋外!人妻認了悲訴離
夫一毛家用都不給還嘴賤,把她物品全被丟屋外再趕出家門,人妻怒了訴請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女子小萱指控丈夫阿國(均化名)婚後不曾給過一毛家用,各項開銷均全由她獨自承擔,而且阿國喜怒無常,除破壞家中電視及屋外監視器外,更不時以「幹肖狗」、「妳是肖仔嗎?」、「妳死定了」等辱罵。後來還把她所有物品丟到屋外,後還變本加厲把她趕出家門,小萱最後認了所託非人,因而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小萱指稱,雙方在2023年3月結婚,婚後不到半年,阿國在2023年7月突然將她的物品全部丟棄在住處外,她爲了維持婚姻才隱忍此事,將物品一一收拾後,持續與阿國同住,希望可以挽回此段感情。
不料,2023年8月某日凌晨0時許,阿國既然變本加厲,持鐵棍做勢毆打,並且辱罵她,「幹你孃、機掰、垃圾、我要打死妳…」,將她趕出住處外,並再次將她的物品丟棄於馬路上,事後還更換大門鑰匙,讓她不得其門而入,她只好在外租屋,也不敢再回去,也因此向聲請核發保護令獲准。
法官考量,阿國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何書狀爲聲明或陳述。法官審酌,小萱訴請離婚時,雙方結婚未滿1年,但阿國對小萱並無關愛之情,反而是暴力相向,並將她的物品丟棄屋外,顯阿國告對小萱並無感情。
另外,小萱所提出的對話紀錄顯示,阿國多次以「幹肖狗」、「妳是靠什麼幺」、「妳是肖仔嗎?」、「幹」、「妳死定了」等語辱罵、恐嚇,顯見雙方婚姻中,夫妻彼此扶持之特質蕩然無存,已經顯無情感可言。
法官認,雙方婚姻已生破綻,而且已無回覆之希望,有不能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小萱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以兩造婚姻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而請求離婚,於法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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