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法修訂刪除公務員保持品位法定義務? 銓敘部:未變更

公務員示意圖。記者杜建重/攝影

針對有投書質疑新修訂的服務法刪除公務員保持品位的法定義務,銓敘部今天表示,服務法修正是將原本可能有所遺漏的規定,改爲更周延完整的規範方式,修正前後公務員都仍負有保持品位的法定義務。

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桂宏誠今天投書媒體指出,公務員負有「保持品位」法定義務,因此私領域行爲仍受法律規範,課予公務員在私德品行上仍應做爲人民表率,藉以維護政府聲譽和公信力。但去年6月修正公佈後的服務法,卻刪除公務員保持品位的法定義務。

針對投書批評,銓敘部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這樣的說法顯然是曲解,服務法修正是將原本可能有所遺漏的規定,改爲更周延完整的規範方式,修正前後公務員都仍負有保持品位的法定義務。

銓敘部說,服務法之所以刪除原本第5條「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文字,主要是因爲公務員行爲本來就不可以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且驕恣貪惰,奢侈放蕩等抽象文字,會有個人價值觀與認知上的差異,難以客觀判斷。

銓敘部指出,因此參考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將原本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相關文字,修正移列爲第6條「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爲」,把無法逐一例示的情形,以一致的產生結果加以規範。

銓敘部表示,現行服務法第6條,對於公務員應保持品位的義務,不僅是規定公務員不可以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行爲,只要公務員的行爲造成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就是違反服務法規定。

銓敘部強調,民國110年1月函報考試院審議的服務法修正草案中就是如此修正,草案在111年6月22日修正公佈,則是因爲108年11月29日公佈的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要求服務法應於3年內針對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勤休方式,設定符合憲法服公職及健康權保障意旨的框架性規範,因此依限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完成修法,立法過程與特定新聞事件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