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綠卡義勇軍」?銓敘部:國人兼具美國籍不能當公務員
考試院(資料照片)
立法院今年5月三讀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前國安會秘書長蘇起日前在政論節目表示,民進黨政府「5月修法,讓在美臺僑任公務人員」,對此,銓敘部今天澄清「並非事實」,國人兼具美國國籍,仍不得任用爲公務人員。
蘇起質疑,立法院三讀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放寬具雙重國籍者,在一定條件下仍可進入我國公務體系,「以前有綠卡的都不行,我認爲就是要養這些義勇軍,讓他們回來政府擔任角色。」
銓敘部今晚表示,5月25日修正公佈的「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2項所定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得任用爲公務人員,並以擔任不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之機關及職務爲限,須符合「無法完成喪失外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系因該外國國家法令致不得放棄國籍」的要件。
由於美國法令並未禁止其國民放棄美國國籍,所以銓敘部表示,國人如兼具美國國籍,依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仍然不得任用爲公務人員。
銓敘部指出,該規定僅適用於極少數國家(如阿根廷),因該國法令限制其國民放棄國籍的特殊情形,整體而言,「公務人員不得兼具外國國籍」既有政策方向並未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