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闖紅燈走斑馬線…被時速破百車撞死賠償談不攏 法院判肇責各半

彰化縣胡姓男子今年駕車行經員林市,綠燈加速行駛撞上77歲詹姓婦人,詹婦送醫後3天不治,家屬提告並索賠,雙方調解金額差距過大。彰化地方法院審結,認爲胡男有賠償誠意,犯後態度無不佳,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胡男元月晚間6點多駕車行駛員林市中山路1段,行經交岔路口,以免持聽筒與同事通話,看路口號誌爲綠燈即加速行駛,通過路口南側的行人穿越道,時速已達約102.9公里,撞上闖越紅燈走在人行穿越道的詹婦。員警到場處理時胡男在場,坦承爲肇事者。詹婦送醫急救3日後死亡。

彰化地院勘驗路口監視器及胡男行車紀錄器結果,詹婦步履緩慢,見無車輛通過就闖紅燈過馬路,第一輛路過的車閃過她,第二輛胡男駕駛的車撞上她,但胡男撞她有緊急往右閃避的防範舉措,因詹婦沒持有任何反光、閃光的警示燈具以防範他人碰撞,胡男依綠燈號誌行駛,非無路權;雙方就本件事故發生,同屬肇事原因,以責任各半爲宜。

彰化地院認爲,胡男犯後自始坦承犯行,歷次表明願意賠償相當的金額,最後在審判期日同意賠償以肇責八成計算的500萬元等語,堪認有賠償誠意,犯後態度並無不佳,反觀詹婦的配偶及子女兩次調解都要求賠償千萬元、肇責負擔對方98%等,最後要求賠償880萬元不含強制險200萬元。

彰化地院考量,就民事賠償而言,詹婦並無薪資或勞動力減損的問題,亦無未成年子女所需的扶養費,在胡男、詹婦的過失責任各半的條件下,她的配偶和子女請求金額顯然過高,胡男願意賠償450萬元或500萬元,於扣除已支付200萬元強制險給付及被害人與有過失部分應自行吸收的損害,尚稱合理,以胡男所提的肇事車輛汽車保險單超額保險條款內容,將來亦足以支付民事判決確定後應賠償詹婦配偶及其子女金額。

人行穿越道情境示意圖。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