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竊電挖幣 判刑2年確定

鄭姓夫妻竊電建置比特幣「礦場」,一審依竊盜罪判兩夫妻各3年8月,沒收犯罪所得,二審改判2年,認定不法所得爲6039萬餘元,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並宣告緩刑5年。(本報資料照片/陳淑芬臺中傳真)

臺中鄭姓夫妻2021年間委託黃姓男子建置比特幣「礦場」8處,650多臺挖礦機竊電不斷電運作。臺中檢警於2023年5月搜索查獲,經臺電估算「追償電費」高達7000多萬元,一審依竊盜罪各判鄭姓夫妻徒刑3年8月,沒收犯罪所得,二審改判2年,認定不法所得爲「未繳電費」6039萬元,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宣告緩刑5年,不得上訴。

黃男經營販售俗稱「挖礦機」的電腦運算設備,鄭男夫妻2021年間委託黃建置虛擬貨幣比特幣礦場,每場代價40萬元不等,並僱用周男租屋、找工人破壞電路、鑿穿建物結構,私接電源竊電,委託綽號「小鴻」的男子管理8處礦場,650多臺挖礦機竊電執行區塊煉上的驗證運算,全天候運作,所獲比特幣轉入鄭妻帳戶。

臺中檢警循線2023年5月底起發動6波搜索查獲,鄭等5人均坦承犯行,依竊盜罪起訴。8處礦場竊電不斷電運作,臺電依《電業法》規定最高求償以1年電費爲限,推算「追償」每度電費電價爲4.07元,再乘以1.6倍覈算,追償不法所得7683萬9777元。

鄭等5人在一審時,與臺電達成調解,法官依竊盜罪判黃徒刑2年,鄭姓夫妻各3年8月、小鴻2年10月、周1年2月,均沒收犯罪所得。

鄭等不服上訴,臺中高分院認爲不法所得不應以「追償」覈算,僅爲「未繳電費利益」6039萬3395元,審酌鄭等已達調解,積極清償、填補損害,撤銷原判,改判黃徒刑1年6月,鄭姓夫妻各2年,扣除已清償的未扣案犯罪所得沒收,小鴻1年10月、周9月,得易科罰金,並宣告黃、鄭姓夫妻及小鴻等4人緩刑5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