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買新賣新」要注意!小心1退稅優惠飛了

民衆換屋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重購退稅優惠,應留意適用要件。(示意圖/吳靜君攝)

民衆換屋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重購退稅優惠,應留意適用要件,若個人先後購入2戶房地,而後購入之房地先行出售(買新賣新),則無法適用重購退稅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重購退稅優惠,不論是「先售後購」或是「先購後售」,須以出售舊自住房地爲前提,且符合三大要件:一、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必須在2年內。二、個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及重購房屋完成戶籍登記並有居住事實。三、出售及重購房屋不可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

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5月間取得A自住房地,另於111年11月間取得B房地,旋於112年5月間出售B房地,甲君先後於A、B房屋完成戶籍登記。甲君在辦理B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自行按A房地購買價額佔B房地出售價額之比率計算列報減除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經國稅局以甲君購買B房地後又出售,爲買新賣新,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之8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之規定,未準認列,覈定補徵稅額。

甲君不服,申請複查,經該局以甲君出售後購之B房地時,仍持有先購之A自住房地,其出售標的並非原來供自住使用之A自住房地,核與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出售舊房地重購新房地規定不符,駁回複查申請。

國稅局提醒,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或退稅優惠機制,是爲鼓勵自住,而自住房地要件,系以房地客觀使用狀態爲準,須「完成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另外,若以配偶之一方出售自住房地,並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也可適用。但應注意重購新房地5年內不可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否則將被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