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安置機構聘用制度不全 監察院要求衛福部檢討
▲監委高鳳仙調查衛福部在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聘用制度不佳。(圖/本報資料照)
監察院4日通過監委高鳳仙調查報告,該報告中質疑衛福部在兒童、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工作人員適用勞基法之後,未健全聘用制度,導致機構人力長期不足,衍生諸多問題;對於機構的輔導管理、設置標準及評鑑制度也未臻健全完善,包括有3家被評鑑丁等仍繼續營業,且照顧人員時數規定違背母法規定,造成服務品質及兒少受照顧權益未獲確保,促請衛福部、勞動部檢討改善。
高鳳仙指出,民國103年至105年各年度寄養家庭數都不超過1400戶,儲備寄養家庭戶均不超過310戶,由於數量有限,寄養家庭多隻安置未滿2歲嬰幼兒,年滿2歲後通常就轉至安置機構。根據監察院向安置機構數前5大的高雄市、屏東縣、桃園市、臺南市及花蓮縣調閱相關資料顯示,這5個地方政府從104年到106年總共安置4736人,其中曾被換機構安置者高達22.1%,轉換三次以上者也達1%,多次轉換機構可能會對兒少人格發展及身心有不利影響。
同時,至去年6月底止,國內兒少安置機構總計123家,總覈定牀位數5225牀,但實際安置人數只有3310人,高達116家的實際安置人數低於覈定牀位數,根據機構人員表示,由於聘請不到生活輔導員及保育員,照顧人力不足,而無法足額收容。
高鳳仙也指出,98年至104年止兒少安置機構經衛生福利部評鑑爲丁等者共8家,其中4家因建築規模未符規定、專業能力及機構環境仍未能改善或自行提出撤銷設立許可等因素,而經地方主管機關廢止設立許可,1家因屆期未改善而由地方政府命其停辦1年,另3家仍然繼續收案營業,主管機關對於被評鑑爲丁等之機構,對於評鑑丁等機構,建立適當罰則及淘汰機制,使安置機構均能對兒少提供妥善的照顧、服務。
由於現行勞基法第84條之一明定兒少安置機構照顧人員工時,不受第32條「僱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限制,勞動部卻訂定「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及監護工工作時間審覈參考指引」,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該指引被質疑違背勞基法。
調查報告建議勞動部應考量兒少安置機構的特殊性,對於「受僱主指揮監督」、「得自由利用」、「處於備勤狀態」等用語,作更明確具體解釋,以解決兒少安置機構照顧人員於待命及睡眠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的相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