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好友孫女3度伸狼爪 卻判緩刑2年原因曝光

花蓮縣何姓男子,趁到臺中市訪友期間,連續3次對好友孫女摸胸、下體得逞,法官審酌何男已與家屬達成和解,且應無再犯之虞,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2年。(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花蓮縣57歲何姓男子,2022年底到臺中市和平區訪友人期間,明知友人孫女小思未滿14歲,竟接連3次以環抱摸胸、撫摸下體方式強制猥褻得逞,檢方偵結後依妨害性自主提起公訴,法官考量何男坦承犯行,已與被害人家長調解取得原諒,且何男未有妨害性自主前科,應無再犯之虞,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2年。

檢方起訴指出,何姓男子竟基於對未滿14歲「小思」強制猥褻犯意,分別在2022年10月底,於臺中市和平區住處客廳,違反甲○意願,從後強行環抱小思頸部,隔着衣服徒手撫摸其胸部,同年11月中旬,又以雙手繞過小思肩膀,隔着衣服徒手撫摸其胸部,同年12月初,何男打開房門見小思正在更衣,徒手撫摸其胸部及下體,經小思踹踢反抗,何男驚慌逃逸。

臺中地院法官審酌,何男對未成年少女3次強制猥褻犯行,固爲法所不容,惟審酌其各次犯行,均未對少女之人身自由施以強暴壓制情形,何男具狀認罪而深表悔悟,並與少女及父母成立調解,分3期總共賠償30萬元,努力填補所造成之損害。

法官認爲,何男所犯本案3罪,侵害法益均相同,若科以最低法定本刑有期徒刑3年,猶嫌過重,不無情輕法重之憾,客觀上尚有情堪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均酌減其刑。依犯強制猥褻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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