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物動私刑 非轉型正義
民進黨再次執政後,近年因所謂「轉型正義」,屢生不同立場人士,各砍紀念銅像,造成社會對立的問題,郭志剛鋸下陽明公園蔣公銅像頭部案,凸顯法治社會,在理念上不論有再大的歧異,都不能以破壞公物的「私刑」,逾越言論自由方式來表達,無論是反對威權,或是對日據時代文物的不滿,都該在法律規範下依法處理。
國內政治上的零和,不免造成社會上族羣對立,激化雙方對理念的表達方式,某些放置在公共場所或學校內具有象徵意涵的公物,就成了泄忿對象。郭志剛對陽明山公園的蔣公銅像就連續破壞2次,大溪陵寢也被青年郭潤庭等人潑漆破壞,甚至故宮南院的12生肖獸首也被青年陳儀庭、陳妙婷潑漆破壞。抗議日據時代遺留文物的破壞行爲也層出不窮,臺北市的圓山水神社古蹟被男子張修嘉塗鴨寫字、八田與一銅像被李承龍斬首,北投逸仙國小內的石狛犬也被破壞。
這些被破壞的公物,不論接受與否,都屬全民的資產,擅自破壞,無異私刑,就是發泄情緒意義的犯罪行爲,除影響社會觀感、嚴重挑戰公權力,也分化了社會和諧,完全不是表達言論自由或轉型正義的正當方式。
轉型正義應是促進族羣融合、社會進步,動輒以個人理念爲由恣意破壞,社會應唾棄這種不該、自私的行爲。《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5條,就規定出現在公共建築或場所的紀念、緬懷威權統治者的象徵,有移除、改名,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等三種方法。換言之,對象徵威權物品的處置方式,應由促轉會依法討論、凝聚社會各界共識後再決定如何處理,這纔是法治社會的真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