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劃不是都更案 威京:京華城從未取得都更容獎

威京集團29日表示,京華城依據《都市計劃法》第24條提出細部計劃,向北市府申請容積獎勵,「是都市計劃案,不是都更案」。(威京提供)

王莫昀/臺北報導

京華城容積案爭議如滾雪球般越滾越大,威京集團29日表示,京華城依據《都市計劃法》第24條提出細部計劃,向北市府申請容積獎勵,「是都市計劃案,不是都更案」,一般都更案申請的容積獎勵上限可達50%,如果京華城是都更案就可享有50%容積獎勵,而非今日都市計劃案的容積獎勵上限僅20%。

威京集團指出,關於都市計劃案的容積率獎勵,監察院早在民國99年前就糾正內政部,要求對容積進行總量管制,之後內政部於103年增訂《都市計劃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4條之3,規定「非都更的容積獎勵以法定容積20%爲限」,並飭令全國比照辦理;但是,臺北市政府迄今沒有完備法令,系採用「容積獎勵通案原則」辦理,業者只能依此原則的法定程序申請,士紙、士電、南港輪胎等案皆依此原則辦理。

京華城所提的都市計劃變更細部計劃案,即依照「臺北市府容積總量管制的通案原則」辦理,威京指出,臺北市《非都更案的容積獎勵通案處理原則》,指非都更案可依照《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規定「容積移轉及獎勵容積不得超過法定容積的50%(都更、危老除外)」,也就是說,容積移轉加容積獎勵不得超過法定容積的50%;依此,法定容積的50%扣除內政部頒訂的《都市計劃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的法定容積移轉上限30%,剩餘的20%即爲容積獎勵(法定容積50%-30%容積移轉=20%容積獎勵),這就是京華城取得20%容積獎勵的由來,也是臺北市政府一再對外表明的立場。

京華城的法定基準容積爲560%,在容積移轉方面,京華城花費44億高於市價購入容積30%;在容積獎勵方面,京華城依都市計劃法第24條辦理,經過公開展覽、研議與審議,申請過程系經北市都委會多次會議依法令與專業審查,始通過細部計劃,給予京華城20%容積獎勵。

北市府要求京華城容積獎勵項目必須符合「公益性、對價性、適法性之通案原則」。威京指出,在公益性和對價性方面,改建後的京華城商辦大樓,將達到「鑽石級」的綠建築和智慧建築、取得耐震建築設計標章,同時,京華城另外認養整改復盛公園50年、提供公衆使用6%以上充電車位及電池交換設備、並無償提供公益空間1138.8平方公尺、順平整修吉祥路和東寧路道路1000平方公尺以上。以上三項城市創新,京華城至少花費25億元以上成本,另外,京華城還須提供87.7億元保證金,若京華城未達標準,北市府即全額沒收。

威京表示,京華城捐出大量土地,並捐款興建公園和公益設施,期望帶動南松山發展,建構城市新風貌,付出代價甚高,市府並未獨厚京華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