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監察院憲政首例替翁啟惠申誡提再審 懲戒法院駁回確定

中央研究院前院長翁啓惠因「未誠實申報財產」、「未揭露可能利益衝突」,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前)申誡。翁3度聲請再審都敗訴,監察院去年破天荒替被彈劾人提再審,並提出13項證據,懲戒法院第一審駁回;監院上訴,第二審7月4日駁回確定。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本件是由監委高涌誠、浦忠成、趙永清調查,監察院2022年4月6日認有足認應變更原確定判決的新證據及新事實,翌日提起再審。

2016年間,翁啓惠捲入浩鼎內線交易疑雲,監察院調查,發現他任職期間,委由與中研院合作及專屬授權關係的民營公司董事長,先代墊款項或代爲對外借款,購買股票投資牟利,違反自己督導訂定的中央研究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事後又謊稱未購買該公司股票,言行嚴重失當。

翌年,監察院以翁啓惠未據實申報股票、隱匿財產而彈劾,並以他2012年起連3年未依法申報以他人名義持有的浩鼎股票,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裁處150萬、60萬、60萬元罰鍰。翁後來提訴願,監院審認他無隱匿故意,撤銷裁罰。因翁遭公懲會申誡,他三度提再審但都遭駁回。

浩鼎案後,中研院2018年3月5日修正中研院利衝處理原則,同日發佈利衝事項處理要點。監察院指中研院爲獨立學術研究最高機關,技術移轉及產學合作涉及高度專業與高度科技性,中研院是利衝處理原則唯一有權解釋的權責機關,該院已認定「本院研發成果之創作人於執行科技移轉業務時,即負有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之情事之義務」,也就是如創作人無執行科技移轉業務,沒有負擔揭露義務的問題。

監察院另以「財產申報主管機關」自居,指已釐清翁無財產申報不實,罰鍰處分皆撤銷,依訴願法第95條規定,訴願決定確定後,有拘束各關係機關的效力,法院應尊重監察院的認定。

翁啓惠主張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以及2021年3月15日公告的調查報告,都認定他無違失,形同推翻原彈劾基礎,監察院爲了「弭補過去錯誤」替他的利益提再審,並提出13項證據,懲戒法院應改判他不受懲戒。

懲戒法庭第一審認爲翁以浩鼎公司股東鄭秀珍名義所取得及女兒翁鬱琇所有的浩鼎公司股票有3529張,是浩鼎大股東,翁爲專屬授權案的創作人,有直、間接獲取利益可能,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有違失。翁先後提3次再審,第3次再審判決已解釋何以沒傳中研院前智財技轉處處長楊富量到庭,且不管是由監察院或翁啓惠提再審,主張的再審事由既已經審查且判決,就不應允許兩造以同一事由再提再審。

第一審認爲監察院提的再審一部分不合法、一部分顯無理由,逕予駁回。監察院再上訴,第二審認爲一審認事用法無違誤,判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