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深圳多銀行要求“按揭貸款需在主體封頂後才能放款”,明日開始實行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曹媛 深圳報道

7月4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獨家獲悉,深圳多家商業銀行已要求,個人住房按揭貸款需在主體封頂後才能放款。有大行人士對記者表示,相關要求已明確,將於明日開始實行。

某深圳地產公司相關人士也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剛剛收到銀行消息,深圳銀行的按揭放款需要在主體封頂後才能放明天開始執行。”

記者查詢到,“主體結構未封頂不得放貸”的規定可以追溯至央行2003年發佈的“121號文”及2007年發佈的“359號文”。

2003年,央行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下稱“121號文”)要求,商業銀行只能對購買主體結構已封頂住房的個人發放住房貸款,而購買商業用房則需要竣工驗收後才能發放貸款。

2007年9月27日,央行、原銀監會聯合印發的《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下稱“359號文”)要求,“只能對購買主體結構已封頂住房的個人發放住房貸款。”

記者瞭解到,“121號文”及“359號文”推出的主要目的是加強對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的管理,以防範金融風險和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

然而,在房地產上行期,多數城市並沒有嚴格執行“359號文”,且當前樓市政策大多爲“一城一策”“因城施策”,因此上述規定卻在一定程度上成爲了“灰色地帶”,銀行在商品房主體結構封頂前放貸的情況仍在發生。

就在今年6月,某深圳購房人告訴記者,自己2023年7月在深圳購買了一套期房,但房子還沒封頂,7月就已經開始給銀行還貸款了,而且就在這個過程中房貸利率已經下調了。

她曾諮詢深圳某大行房貸經理,“銀行在沒封頂前就給我放貸款是否違規?”對方表示“沒聽說過這個規定,並不違規”。

那麼,未封頂即放貸這一行爲是否涉及違規?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曾梳理此前的處罰信息來看,曾有多地、多家銀行因此接罰單。2023年9月,新疆昌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天山路支行及相關責任人因向購買主體結構未封頂住房的個人發放住房貸款,銀行被罰款30萬元。此外,中國建設銀行鎮江分行、中信銀行太原分行、招商銀行太原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太原分行等也曾因上述違規行爲被處罰。

但近年來,也有城市重申“359號文”。例如,2021年1月,上海銀保監局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個人住房信貸管理工作的通知》(簡稱“上海6號文”),強調要求切實執行“359號文”。2021年,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等三部門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信貸審慎管理的通知》等均提及“359號文”,其中包括“只能對購買主體結構已封頂住房的個人發放住房貸款”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上海樓市新政發佈之後,部分在新政前購房的期房業主在多方投訴後,獲得了與銀行重籤補充協議以享受新政後最低利率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