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國小校長娶小四偷賣小三愛巢 小三求償千萬敗訴
▲羅姓前校長於永和區大型的國小任教,上個月才退休。(圖/翻攝當事人臉書)
新北市某國小羅姓前校長,與魏姓小三交往多年,2人並於2007年由小三出資200萬頭期款,買下一戶房屋同居。但羅姓前校長於2014年8月分手,隨即與小四結婚,他打算賣出與小三共築的愛巢,而向新店地政事務所謊報土地權狀遺失補發,因此被依僞造文書罪判刑2月定讞。小三求償千萬元,但法院沒有判準。
羅姓前校長今年61歲,教學經驗近30年,曾任職於新北市新店國小、北新國小,最後當上烏來區的福山國小校長,直到2013年轉到永和區的大型國小,但本案去年8月爆發後,羅姓前校長辦理退休,上個月已經退休,離開教育圈。
判決指出,已婚的羅男2004年間與魏姓女子展開婚外情交往,2007年間,由魏女出資200萬元頭期款,買下新店區一戶房屋,當成兩人同居之處,房子登記在羅男名下,而權狀則由魏女保管。兩人交往期間,魏女協助照顧羅男的父母與2名女兒,羅男也開始升官,順利考上國小校長,分發到福山國小校長,之後再分發到大型的國小校長。
不過兩人間逐漸出現歧異,到了2014年間已經開始談分手的事情,當年8月間,兩人分手,羅男搬離新店區房屋。魏女原本以爲是個性不合而分手,殊不知,羅男早已結識小四,並與元配談離婚。最後羅男與元配離婚後,就與小四結婚。羅男再婚後與魏女達成協議,將房屋賣掉償還貸款後,平分費用,賣屋事宜由魏女主導。
但羅男不滿意魏女賣屋買方提出的價格,交易多次告吹,要求魏女交出權狀,魏女又拒絕交出。羅男遂於2015年1月中,親自到新店地政事務所,向承辦人員謊稱權狀遺失,要求補發,並切結「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魏女事後知悉,提出告訴,羅男被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提起公訴,去年10月底遭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定讞。
魏女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主張房屋遭羅男賣出後,自己受有賣屋、租金等損失,總共求償1018萬餘元。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爲雖然羅男遭判刑定讞,但羅男所犯爲「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與魏女損失並無因果關係;另外魏女也無法證明羅男在本案中受有不當得利,因此高院駁回魏女請求。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