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允恭3聲明反擊監察院 怒控Y女分手後主動通聯、索要金援
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身陷桃色風暴,監察院經過調查後,決定彈劾丁允恭。對此,丁允恭也發出3點聲明迴應,他坦承在局長室發生性行爲確實不當,但針對指稱他「性騷擾」Y女,深感憤怒,因爲Y女曾在分手後數度主動通聯,並索討金援。
對於監察院通過彈劾案,丁允恭發出3點聲明。首先,他坦承在高雄市新聞局長室發生性行爲一事,確屬不當,且有違市民大衆對公務人員行止之期待,除已辭去公職以爲負責外,也再次向社會表達歉意,這部分願接受監院彈劾在內之種種處置,並無爭議與怨懟,有關因施政表現所獲頒之行政院功績獎章,亦將主動退回。
其次,有關丁允恭依仗權勢與何女發生關係部分,監委調查與監委對媒體迴應已明確指出,他與何女交往兩年時間系屬正常親密關係,並無所謂權勢關係可言。丁允恭也要進一步強調,從未有依仗職務上之權力,在關係發生與進行中加以威嚇或利誘,相關臆測可以休矣。
第三、針對監察委員對丁允恭與Y女私人關係拉扯間,曾於臉書張貼照片、使他人知悉曾交往一事,稱之爲「性騷擾」,丁允恭深感不服。
他表示,他所張貼之照片非屬私密或裸露之照片,而是在公開場合(餐廳,且非包廂)兩人皆衣冠整齊之相片,以表達對當時感情狀況不穩定、懷念舊情之傷感,並無侵害何女隱私可言。
張貼照片時本人不但無婚姻狀態,且已與前未婚妻解除婚約並分手,貼出照片前一晚仍與何女在外過夜發生關係,Y女表示對感情歸屬仍在考慮中,相關情事與簡訊證據早已提供監委知悉,而監委未予採納,法律見解顯有誤會。
丁允恭說,此行爲亦與「性騷擾防治法」所定義之「性騷擾」全然不合,濫用此一詞彙,有侵害人民名譽權之虞。以同樣標準檢視,若如監委所言,「使他人得知曾交往之事實」爲「性騷擾」之行爲,則Y女亦曾向週刊爆料,此豈非對本人更嚴重之性騷擾。
有關監委指控丁允恭4月5日已婚後仍持續「騷擾」Y女,丁允恭說,事實上在這段時間之中,甚至相當長一段時間,大多是Y女主動與進行通聯,並非他單方面糾纏何女,且何女以看病、住院、生活費匱乏、新任男友無能協助種種之理由,向本人情緒勒索金錢援助。
另外,丁允恭也表示,此後數年間,Y女亦曾透過簡訊及通訊,不斷表達想見面之意思,本人置之不理未回。究竟是何方在進行騷擾,其理亦甚明。此部分相關訊息通聯證據亦全數提供監委,監委忽視相關訊息令人遺憾。
丁允恭強調,監委之「性騷擾」相關指摘,實依照性別刻板印象,忽視事實僅以成見,先射箭再畫靶所達致之結論。他表示,如此作爲,不僅無從達致臺灣性別平等之發展,反而是造成社會大衆誤解性別平權主義爲偏狹的「唯性別正確主義」,其負面影響深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