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湘全/復興航空決策監督者的法律責任
作者/鄧湘全律師這幾年我偶去外島金門、澎湖開庭,都是搭機前往。復興航空飛往金門的GE235號班機墜機事件前一天,我正好去金門開庭,關於這次墜機事件,感受良多。猶記這次去金門開庭前一天,與教官級的資深機師朋友閒聊臺灣的飛航安全,談到七個月前的復興航空澎湖空難事件,他感概略述臺灣現在的飛航安全問題,中國大陸及中東國家高薪挖角臺灣機師,導致可能發生青黃不接的情形。近年飛安情形,他只說「三不好」加在一起時,危險就來了。我疑惑問他:「什麼是『三不好』?」他說:「飛機維修不好、駕駛技術不好、飛航天氣不好」。天哪!在臺灣坐飛機還要靠運氣啊!天氣好不好,乘客可以看氣象報告。飛機、駕駛好不好,乘客怎麼知道?復興航空連續兩次發生空難事件後,似乎再度喚起社會大衆要求政府務必正視飛安問題的聲音。據報載本次墜機事件,飛機起飛前可能有「發動機故障」的消息傳出後,引起一片譁然。受到質疑的復興航空,雖在民航局的陪同下出示維修記錄簿,表示在事故前並沒有任何故障登錄,也沒有因爲害怕誤點而催促飛機起飛的情形。是否能杜悠悠之口?可否釋疑?均有賴爾後檢調查證。黑盒子初步解讀觀察後,暫毋論飛航訓練的問題,最起碼航空公司的飛機維修檢測安全程度,讓人難以苟同。復興航空半年前的澎湖空難,是在天候不佳的情況下出問題,就算航空公司解釋決定飛航是合於規定的,仍讓人對於這樣的決定是否妥適提出批評。往後,如果航空公司重商業利益輕飛安考量的情形下,例如於狂風暴雨下仍決定出航,機師調度不當,飛機連續出勤而檢修不完備等,是否很容易出現「三不好」的情形?若此,何人可以保證近期內不會再度發生掉機事件?
維修不足或是在已發現機械故障的情形下,仍堅持飛行,進而發生墜機死傷,決策或監督管理者,可能負業務過失之責任,這是容易瞭解的道理。另方面,假若在明知有超出專業經驗法則之相當危險的情況下,例如天候不佳、飛機發動機可能有問題等情形,航空公司基於商業利益考量下,仍決定飛航,因此發生墜機事件時,決策或監督管理者已不是用過失致死可以解釋過去的,可能已存在刑法上所謂殺人的未必故意,也就是航空公司不僅讓機師冒生命危險去開飛機,也讓乘客及其他機組員處於生命危險的狀態,這難道沒有死了也不要緊的心態呢?惡質的商人是否可能存在殺人的或然或未必故意?值得探究。
我們都知人命無價,但是萬一商人重「股價」輕「人價」時,主管機關又監督不周時,怎麼辦呢?訴諸司法手段,或許可以是協助飛安零掉機的一帖良藥。生意人要賺錢是天經地義的道理,惟取之有道,這個「道」就是飛航安全。在飛航安全的前提下賺大錢,纔是真正的王道。
對於臺灣有航空公司的飛安紀錄名列世界前茅,這是臺灣的驕傲;對於臺灣有一年內掉二架飛機造成將近百人死亡的航空公司,我們覺得丟臉。不論復興航空這二次空難原因爲何?短短一年內發生兩次墜機事件,檢調單位應詳查其決策監督管理者之法律責任,以強化所有航空公司的飛安責任。否則,搭飛機就只能默唸觀世音菩薩,或是祈求上帝的幫忙了。
●作者鄧湘全律師 ,陽升法律事務所所長,警察廣播電臺法律生活單元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討論與聲音,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