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公佈4起典型案例,涉及日常生活多個方面
12月9日
達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佈了
2024年服務型執法典型案例
現將部分典型案件公佈如下
1、通川區市場監管局查辦某中學食堂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18日,通川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達州市某中學食堂進行現場檢查,該校無法提供《食品經營許可證》。經查,該校食堂由達州市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與學校簽訂承包合同,於2023年2月28日開始正式經營。截至檢查時,該校食堂在未取得食品許可的情況下爲該校師生提供就餐服務。
當事人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無證經營的違法行爲。
鑑於當事人系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予以改正,結合執法人員對其食堂的場所設置佈局、食品處理區地面與排水等18個方面的核查和對全校師生隨機發放的《調查問卷》結果,證明該食堂未產生食品安全方面的違法後果且已符合許可條件。
2024年5月28日,通川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後,通川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進行了行政約談和行政指導,派出專人駐點指導其申辦《食品經營許可證》,於2024年6月3日順利取得許可證,真正落實了包容監管、服務執法執法理念,體現了市場監管的執法“溫度”。
2、萬源市市場監管局查辦某茶葉有限公司發佈虛假廣告案
基本案情:2024年9月4日,萬源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到四川省市場監督投訴舉報平臺的投訴單,稱在拼多多電商購物平臺上通過網購的方式購買了一款“茶”,收到貨後發現此產品特別強調“富硒”,但是其營養成分表未標註硒在營養成分表佔比含量。
經查,該批次茶葉的外包裝有使用“天然富硒茶”用語,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商品系“天然富硒”的有效證明。該茶葉外包裝爲當事人自行設計,後以單價0.8元的價格委託萬源市昊天廣告設計製作室製作了100個,廣告製作費用爲80元。當事人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構成發佈虛假廣告。
鑑於當事人系初次違法,且該批次茶葉品質符合國標規定,危害後果輕微,當事人在收到檢驗報告後積極進行整改,2024年10月,萬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教育,不予行政處罰。
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後,萬源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進行了口頭教育,通過教育引導,促進企業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真正落實了包容審慎監管執法理念,體現了市場監管主動服務的態度。
3宣漢縣某口腔診所有限公司規定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26日,一張印有“來自重慶,服務宣漢,做宣漢人民滿意的口腔醫療品牌,這是某口腔一直秉持的服務理念和企業願景”內容的宣傳單引起了宣漢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的注意,宣傳單上載有“本卡解釋權歸宣漢某口腔所有”字樣。截至現場檢查時,該公司在宣漢城區15處地點已發放該宣傳單1500餘張。
當事人前述行爲已經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違反了《侵犯消費者權益行爲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
執法人員於檢查當日立即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當事人停止發放上述宣傳單,當事人積極整改並消除影響,未造成任何實質性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同時經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四川省市場監管管理局天府市場智慧監管行政處罰案件錄入管理系統,該公司無違法記錄,本次系初次違法行爲。2024年10月,宣漢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4、開江縣某美容店涉嫌違法發佈虛假廣告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羣衆舉報稱開江縣某美容店在美團平臺上聲稱其產品“適合所有膚質”,存在誤導消費者的嫌疑,構成虛假廣告宣傳。執法人員經覈查發現,當事人在美團平臺發佈廣告宣傳其產品適用所有膚質,且無法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予以證實。當事人在檢查現場立即對違法宣傳內容進行了刪除。
當事人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發佈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爲。鑑於在本案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能夠主動協助查清違法事實,在執法人員指出其違法行爲後立即清除違法廣告,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符合《四川省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適用規則》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在相關範圍內消除影響,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
在辦結此案後,開江縣市場監管局充分運用“三書兩函”工作機制,向當事人發出《約談通知書》,對當事人進行約談教育,宣傳相關法律法規知識,講解廣告領域常見違法行爲如何規避,規範當事人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