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好“種子保衛戰”,檢察機關在行動

春耕在即,假種子損害農民利益,危害國家糧食安全,圍繞種業知識產權保護,檢察機關在行動——

種子保衛戰

3月19日,今年全國兩會後的首次地方考察,習近平總書記來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謝家鋪鎮糧食生產萬畝綜合示範片區,走到水稻田邊,察看秧苗培育和土地翻耕情況,並同種糧大戶、農技人員、基層幹部和村民親切交流,詳細詢問春耕備耕等情況。

“農,天下之本,務莫大焉。”然而,總有人爲一己之私,坑農害農。生產銷售假種子,不僅損害農民羣衆切身利益,而且危害國家糧食安全。

疑雲

真假種子,套牌侵權

2022年2月,福建晉江一家蔬菜種植農場的老金髮現,幾十畝土地上種植的胡蘿蔔外觀形狀和口味都與預想中相差甚遠,與種子商說的“貨不對板”。老金回想起來,這批胡蘿蔔的種子是以每袋6000元的價格從廈門市翔安區的龔某那裡購買的,品種號稱“莎卡達七寸”,比普通胡蘿蔔種子貴了四五倍,16袋丸粒化種子總共花了9.6萬元。

花“巨資”購入的種子,種出來的菜最終只能便宜賣掉,老金越想越生氣,懷疑自己買到了假種子,遂向當地農業農村局報案。案發後,據廈門市思明區檢察院(集中管轄廈門市涉知識產權案件)查證,另外還有林某、鄭某、蘇某等多名農戶從龔某處購買同樣“貨不對板”的種子,涉案金額共計71.33萬元。

收穫之後,沒有喜悅,只有失望甚至悲傷,這樣的感受誰能理解?或許只有同樣在土地上付出過辛勤汗水的耕種者。

2021年的春天,陝西省靖邊縣的5戶農民滿懷希望地種下“希森6號”馬鈴薯種薯,隨後幾個月卻發現少部分種子沒有發芽,生長過程中出現植株發黃、根部發黑腐爛和地下薯塊腐爛等現象。到了秋天,土地大幅度減產,損失達47萬餘元。據事後查證,上述種薯系王某在未取得種子經營資質的情況下,將自己種植收穫的“希森6號”馬鈴薯商品薯裝袋後冒充“希森6號”馬鈴薯種薯向農戶銷售,銷售金額共計8.3萬餘元。

2023年5月底,陝西省靖邊縣檢察院辦完假種子案後,針對行政監管漏洞向有關部門制發檢察建議,並深入田間地頭開展“回頭看”。

假種子哪裡來?在貴州省冊亨縣檢察院辦理的另一起案件中可窺見端倪。2023年1月開始,楊某、何某、甘某共謀仿造雲南正大種子有限公司“正大牌”玉米種子銷售牟利。3人租賃生產廠房,購買機器設備、本地玉米以及仿製“正大808”“正大719”“正大811”玉米種子包裝袋5萬件。他們僱用了楊某的兩個侄子,對購買的玉米種子進行簡單加工後向本地農戶銷售,獲利23萬餘元。

2023年3月,貴州省冊亨縣檢察院幹警聯合縣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到農資經營點排查假種子相關情況。

記者瞭解到,老百姓通常所說的“假種子”在法律上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種子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以非種子冒充種子”,情況惡劣的會導致農民顆粒無收;另一種則是以普通種子假冒、套用知名種子品牌。上述3個案例中,無論何種假種子,都出現了“侵權套牌”現象。嚴厲打擊製售假冒僞劣、套牌侵權等涉種業違法犯罪,迫在眉睫。

胡蘿蔔套牌種子案的辦案檢察官、思明區檢察院副檢察長王珏告訴記者:“製售僞劣農資違法犯罪,一方面關係到農民的收入問題,另一方面也和羣衆的食品安全、糧食安全密切相關,必須依法從嚴懲處。套牌種子的行爲具有隱蔽性,難以通過肉眼觀察予以判斷,往往在農作物收成欠佳、品相不佳時才被發現,危害後果已經形成,難以補救。檢察機關必須依法履職,有效淨化農資市場,並向被告人追索損失,維護廣大農民羣衆的切身利益。”

破解

實驗室基因測序強化

田間現場鑑定證據效力

打擊涉種業違法犯罪、追究假種子銷售者的刑事責任並非易事。讓辦案檢察官最頭疼的問題首先是鑑定。

據記者瞭解,涉及假種子案件的常見罪名主要有生產、銷售僞劣種子罪,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這四個罪名的構成有不同的條件,對證據認定也有不同要求。在具體案件中,檢察機關會根據主要案情、證據情況等進行綜合判斷,來決定以何種罪名提起公訴。

乍看起來,生產、銷售僞劣種子罪與製售假種子的行爲最貼切,但也有最嚴格的定罪條件,特別是必須具備“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前提條件。例如靖邊縣檢察院在辦理王某生產、銷售僞劣種子案中,“我們分三步,邀請有關行政機關對案件事實展開鑑定。經榆林市農業技術服務中心鑑定,田塊馬鈴薯品種爲‘希森6號’,感染黑脛病的主要原因是種薯帶菌。靖邊縣農業農村局測產鑑定,張某等農戶種植的馬鈴薯平均畝產1225.9千克。靖邊縣物價服務中心進行價格認定,涉案種子造成每畝損失價格爲3600餘元,共計造成張某等農戶損失47萬餘元。”辦理該案的靖邊縣檢察院副檢察長田苗介紹。

2022年5月26日,靖邊縣檢察院以涉嫌生產、銷售僞劣種子罪對王某提起公訴。8月30日,靖邊縣法院以生產、銷售僞劣種子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6萬元。

然而,在司法實踐中能夠具備這樣完整證據鏈條的案件並不多。種子從種植到收穫,要經歷漫長的時間,使得執法、司法機關在種子與產品的同一性認定方面取證困難較大,更可能因證據滅失而無法鑑定損失數額。

“這類案件的辦理難點,在於如何認定實施了以此品種種子冒充其他品種種子的行爲。例如我們在辦理龔某案中發現,涉案的‘莎卡達七寸’的品種權人並未向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登記該品種。”王珏指出,“刑法中並未規定如何鑑定檢驗,品種的鑑定在種業民事侵權中也是重大疑難問題。”

爲了解決上述疑惑,思明區檢察院一方面要求廈門市翔安區、晉江市、泉州市惠安縣三地農業農村局補充田間現場鑑定和行政機關認定;另一方面藉助福建農林大學的國家級科學實驗室,由該校教授使用“ISSR”法進行PCR實驗,證實DNA存在差異並出具書面報告,強化了田間現場鑑定證據效力。

2023年12月,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檢察院檢察官受邀爲種業行政執法人員授課。

正是這樣紮實的鑑定基礎,讓這起“零口供”案件得以成功突破。該案經二審開庭審理,廈門市中級法院於今年2月1日裁定維持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龔某構成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80萬元,同時禁止被告人在三年內從事與種子生產、經營相關職業。

鑑定問題同樣曾經是冊亨縣檢察院檢委會委員、第一檢察部主任肖英在辦案中遇到的最大難點。她告訴記者:“我們在審查楊某等3人生產、銷售假玉米種子案中發現,公安機關未對涉案種子是否屬於假種子、僞劣產品進行司法鑑定,僅依據雲南正大種子有限公司出具的認定,認爲不屬於正大系列產品。鑑定意見系影響案件定性的關鍵證據,我們依法開展自行補充偵查,委託鑑定機構對涉案種子進行鑑定,鑑定意見無法區分公安機關查獲以及認定銷售的玉米種子中合格、不合格的具體數量,遂從存疑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正確適用法律,精準認定楊某等人的行爲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

2023年12月13日,法院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分別判處楊某、甘某、何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各並處罰金12萬元,3名被告人未提出上訴。

“我們在辦理這起案件時還注重全鏈條打擊侵權犯罪行爲,充分利用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這一重要平臺,通過審查證據、召開聯席會議等方式,從案件定性、證據收集、法律適用等方面提出意見和建議。公安機關根據檢察機關的意見建議,圍繞假冒玉米種子的來源、生產設備和種子袋子的來源、生產情況、銷售情況等進一步收集、固定證據,實現對生產、銷售、製作袋子人員的全鏈條打擊。目前,經引導偵查取證,公安機關已經另立案查處4人,相關案件正在辦理中。”肖英說。

補強

綜合履職推動種業知識產權保護

“知識產權保護系我們農資領域的薄弱環節。”某基層農業農村局在回覆當地檢察機關檢察建議書中如是坦誠回覆。

種子是農業的“芯片”。早在2022年3月,最高檢會同農業農村部等出臺《關於保護種業知識產權打擊假冒僞劣套牌侵權營造種業振興良好環境的指導意見》,指出要“以強化種業知識產權保護爲重點,堅持部門協同、上下聯動、標本兼治,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行政等多種手段,推行全鏈條、全流程監管,既立足解決當前突出問題,又着力構建打基礎利長遠的體制機制,有效激勵原始創新,全面淨化種業市場。”

如何在嚴厲打擊假冒僞劣、套牌侵權等違法犯罪行爲的同時,實現標本兼治?知識產權檢察綜合履職,成爲一劑補強薄弱環節的“良方”。

“檢察機關既要持續探索知識產權公益訴訟檢察監督,督促行政機關主動履職,也要加強與行政機關的銜接和配合。”王珏介紹,思明區檢察院針對刑事案件中反映出的種業生產、銷售行政監管中存在的制度漏洞和執法薄弱環節,制發檢察建議,助推行政監管機制更爲完善。強化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有效銜接、優勢互補。通過行政機關的先行查處,利用測繪、無人機拍攝等手段,及時固定侵權證據,形成行政和司法保護合力。

“種子的主要消費者是農民,他們遭受損失後,依法維權能力較弱,我們通過民事支持起訴的方式來幫助農戶。”田苗介紹,靖邊縣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告知農戶可以通過民事訴訟途徑維護合法權益。受害農戶提起民事訴訟後,檢察機關依法支持起訴,爲農戶提供法律諮詢,向法院移送證明造成損失數額的相關證據。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銷售者向受害農戶進行賠付。

“我們及時更新辦案理念,開展‘一案四查’,同步審查是否涉嫌刑事犯罪、民事侵權、行政違法和公益損害。”肖英介紹,楊某等3人生產、銷售假冒玉米種子,不僅侵犯了企業的商標專用權,也損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通過對案發原因進行分析,發現當地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等部門在知識產權領域、農資打假領域存在監督檢查打擊力度不夠等問題。針對上述情況,依法開展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

最高檢知識產權檢察辦公室相關工作負責人表示:“檢察機關會同相關部門,持續加大對製售假冒僞劣農資、農藥、種子等涉農案件辦理力度,通過綜合履職,加強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嚴厲打擊種業假冒僞劣套牌侵權犯罪,着力營造種業振興良好環境,全面提升種業保護工作質效。”

(來源:檢察日報·明鏡週刊 記者:張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