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造法成憲政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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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一一三年判字第九號判決昨天出爐。令人失望的是,反對黨主張的國會改革條款幾均被大法官宣告違憲,更諷刺的是,在判決主文中有關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廿五條之質詢權及同法第五十九條聽證會之舉行等大法官一再強調的「權力分立原則」,卻不見「制衡」,在大幅限縮立法院調查權的釋憲判決下,立院如何監督政府?如何揭弊?

立院揭弊監督所需之調查權,有關要求政府人員提供資料、物件,及要求人民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規定均失效,國會僅得要求提供證言。如此判決,請問國會調查權是否倒退回釋字三二五號?遺憾的是,釋字五八五號真相調查委員會案好不容易往前邁進之國會調查權又再度受阻。見諸德國基本法之證據調查準用刑事訴訟程序規定,及法院及行政機關有給予法律及職務協助之義務,反觀我們弱勢之國會,仍處在行政權獨大之時代。

尤其,立院依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發動調查權設調查委員會,其他憲政機關反對,致生權限爭議者,判決主文認爲相關憲法機關自應儘可能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立院自得聲請憲法法庭爲機關爭議之判決。顯然大法官採「協商先行」之論點與立場。但基此論點,國會改革法案在立法院反對黨多數通過後,政院經總統覆議核可又失敗後聲請釋憲,總統並未協商,大法官何以卻受理?不但受理,還在國會休會期間迅速作成暫時裁定!總統也是憲政機關,更何況憲法第四十四條亦有總統會商院與院間爭執之規定。

在質詢方面,大法官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廿五條之「反質詢」做了不同的定義,如非出自質詢立委並要求答覆之意圖者,均非反質詢。我們異於美國,法官無法造法,大法官亦然,但在本案中處處可見大法官造法之影子,司法不得介入,立法權方得超然。

另被質詢人主席要求答覆等違反者,經院會決議處罰鍰亦被宣告違憲。但釋字五八五號解釋文早已確立了「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何以此次釋憲大開倒車?

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虛僞陳述追訴刑責被宣告違憲,理由爲因是政治責任,但監察院監察權之行使違法失職均構成彈劾要件,不表示有政治責任就與法律責任互斥。何況虛僞陳述追訴刑責,何以官員可以豁免?更何況「誠信原則」是官員最基本底線,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整體以觀,此次國會改革法案釋憲大開民主倒車,凡具拘束力之相關條款幾均被宣告違憲。憲政機關間的權限分際,大法官未遵守協商先行精神,難免有公親變事主之虞。弱化立法權的同時,形成政府部門權大責小,甚至有權無責。日後立院多數通過之法案,少數政府若經總統浮濫使用覆議核可,失敗後再釋憲,勢將形成憲政災難!政治的迴歸政治,望大法官慎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