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實質廢死判決法律爭議一籮筐 最高檢邀學者專家提多點質疑

最高檢舉辦死刑有關研討會。圖/最高檢察署提供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113年憲判字第8號作出實質廢死「討好」判決,將對死囚的非常上訴點名檢察總長辦理;最高檢察署日前邀學者、實務界舉辦研討會,會中對大法官的憲法判決提出多項質疑,包括要求「各審級須一致決不合理」、「憲法判決有諸多疑義待釋明」等,加上大法官的實質廢死判決,仍有諸多需要修法之處,最高檢制定檢核表供法務部參考。

檢察總長邢泰釗會中表示,刑法不僅是制裁的工具,也必須兼顧人道考量,同時也應思考固有國情。

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林麗瑩認爲,科處死刑要求各審級均一致決,在實務操作及法律解釋上極有爭議,恐有法理上的扞格,且國民法官法不在憲法判決拘束範圍內,可考量尊重國民主權的立法目的,對死刑評決另作合理規定。

臺北大學教授李榮耕表示,大法官所稱的一致決究竟指的是「所有判決的一致決」、「死刑的一致決」或「訴訟程序一致決」均未明確解釋。

澎湖地檢署檢察官吳巡龍表示,憲判一致決的要求,會造成任一職業法官不判死,即可推翻國民法官法庭的決定;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李進榮說,若在國民法官案件中要求一致決,可能發生一位地院職業法官反對而無法判死,或案件上訴時一位高院職業法官反對不能判死而被撤銷的情形,已違背民主精神。

憲判要求執行死刑必須具備受刑能力、另要求2年內修法,最高檢檢察官劉建志建議,受刑能力問題應由受刑人提出異議,而非一概依職權調查;中央警察大學教授林裕順教表示,要求鑑定人鑑定受刑能力,應就「有限資料」回答「限縮問題」。

最高檢表示,檢察總長邢泰釗會中指示研議「檢察官辦理求處死刑案件檢核表」,並擬針對未來偵、審、待執行階段檢察官可能遭遇的「強制辯護」、「責任能力之精神鑑定」、「是否爲情節最嚴重之犯行」、「有無踐行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受刑能力」以及「偵訴銜接」等事項研商指引,將供法務部參考。

此外,最高檢前檢察官陳瑞仁鑑於憲判對判死和執行死刑設下許多條件,呼籲未來檢方應從檢察一體的角度來思考。陳說,求處死刑應經地檢署檢察長、上級檢察署檢察長甚至檢察總長同意,並在初期即要介入,再指派偵查、公訴檢察官進行協調。

最高檢指出,死刑判決作成後,爲司法與立法帶來重大沖擊,例如臺大教授林鈺雄即指「憲法判決創造了很多法學上的新概念」、「解釋上爭議甚多」等,有待刑事法學界及實務人士共同研究。

司法官學院前院長林輝煌也指出,生命權爲憲政核心,實質廢除死刑是彰顯對人性尊嚴的堅持,但同時也應強化對被害者家屬的心理的撫慰、實質補償,在維護人道、保護被害人及社會正義間尋求均衡。

最高檢舉辦死刑有關研討會。圖/最高檢察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