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討2萬元海鮮餐費三年未果,常德一飯店怒告“霸王餐”食客
吃飯簽單現象日趨普遍,熟客掛賬也不奇怪,然而前後簽了十九桌,總共欠下兩萬多,催了三年不還,還說自個沒簽字,這個賬就有點令人“腦殼疼”了
這頓價值不菲的海鮮“霸王餐”到底誰爲此買單呢?6月12日,湖南常德市武陵區法院通報了這樣一起案例。
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間,陳雷在海洋餐飲公司餐飲部消費,但並未支付餐飲費,而是以“陳小雷”名義在19份《海洋餐飲簽單結算單》上簽字,累計消費金額達20065元,且陳雷在《海洋酒店簽收回執單》上簽收人姓名一欄備註“陳小雷(20065元)”。2020年6月,海洋餐飲公司工作人員小張通過微信聯繫陳雷:“陳總您好,您之前的單子方便現在結不”,陳雷回覆:“現在沒有呢”,小張回覆:“大概多久?”,陳雷回覆:“還不知”。2020年7月,小張又一次發送微信:“陳總您好,您之前的單子可以幫忙整理一下不?先整理一部分也行。”,陳雷回覆:“等我寬點了全整掉”。2021年10月,小張發送微信:“你只有老賬,沒有新賬”,陳雷回覆:“老賬總共才二萬元左右”。海洋餐飲公司多次通過微信等方式向陳雷催討餐飲費,陳雷屢次拖延支付,海洋餐飲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餐飲費20065元。
陳雷則辯稱,海洋餐飲公司提交的簽單結算單陳小雷不是本人簽名,本人戶口簿曾用名沒有陳小雷,聊天記錄屬實,本人在外地。
法院審理認爲,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海洋餐飲公司向陳雷提供餐飲,雙方在結算單上結算確認,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陳雷應當支付餐飲費。對於海洋餐飲公司要求陳雷支付餐飲費20065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陳雷辯稱結算單上的“陳小雷”不爲其本人簽名,但是又認可與海洋餐飲公司工作人員小張聊天記錄的真實性,且並未提出反駁證據,結合已查明的事實,對於陳雷的辯稱,不予採納。陳雷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符合缺席審理的條件。
法院判決陳雷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海洋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支付餐飲費20065元。(以上均爲化名)
法官說法:
生活中處處是合同,去飯店吃飯是餐飲合同,坐公交車是運輸合同,談生意是合作合同,住賓館是住宿合同,買東西是買賣合同。簽名蓋章是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主要表達形式,是確認合同是否成立並生效的實質性標準。合同當事人一旦簽名蓋章,就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外出進飯館就餐,吃完開溜,悄悄走人、逃跑只要是吃完不給錢都算是惡意跑單的情況,情節嚴重者會構成尋釁滋事罪。
瀟湘晨報綜合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