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意市集手工藝品須標「保存期限」 攤友批找碴
最近紅樓創意市集的攤友都感到很悶,因爲北市府1999專線接到匿名檢舉,說創意市集的藝術創作者違反「商品標示法」,商業處年前發文給攤商,要求若非現場製作的手工藝品,就得依「企業經營者」的法令規範,攤友們痛批商業處根本在找碴。
「真是擾民又不食人間煙火!」在北市紅樓創意市集擺攤的攤友們,最近是一肚子苦水。去年年底,北市1999專線不斷接獲匿名檢舉,指控創意市集的藝術創作者,違反「商品標示法」,商業處派員到場抽檢,要求這些販售的創作品,必須標註「成分」「製作日期」「保存期限」。
「我販售的筆記本外面包布面,他們跟我說這不是文具!」攤友施小姐簡直不知道該如何迴應商業處的天兵問題;另外一個牛皮手工藝品的攤位,則被要求要有「保存期限」,攤商氣極敗壞,「你會要求LV標明保存期限嗎?」在場攤商質疑商業處是不是「坐辦公室坐到瞎掉?怎麼會如此不食人間煙火?」
▲創意市集大部分的攤友,都接到臺北市商業處公函。(圖/取自網路)
年前不少攤位還收到商業處的公函,要求這些創意工作者如有經常性、固定性擺攤銷售其設計創作之小量手工製品,「非現場製作之手工物品」,就得依照商品標示法第四條第2款定義「企業經營者」的法令規範;「我一個月營業額不到6萬元,算甚麼企業經營者?」
創意市集不是什麼人都可以擺攤,申請者必須要有網站粉絲團,還要附上商品製作過程等文字以及影像資料,條件十分嚴格。「創意無價,難道你會要求畢卡索在作品上標註保存期限及成分,還要現場畫纔算嗎?」現在這紙公文,讓攤友們膽戰心驚,因爲不按照商業處的規定,最高會被處以5萬元罰款,還得停止營業。「接下來可能就是查稅了」,攤友們希望北市府高擡貴手,不要成爲藝術創作的殺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