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獄7天第4度酒駕!騎車自撞害後座友爆頭亡 慣犯男重判8年6月

▲彰化顏姓男子今年3月底才因酒駕案刑滿出獄,未料,出獄僅7天再度酒駕自撞,還波及後座許姓友人爆頭慘死,彰化地院國民法庭審理後昨天下午做出判決。(資料照/民衆提供)

記者沈繼昌、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縣顏姓男子因四度酒駕遭吊照且入監服刑,今年3月底出獄第7天再度暢飲8小時,還搭載許姓友人返家途中失控自撞路旁圍籬,導致後座許男爆頭慘死,顏男酒測值高達每公升1.31已嚴重超標,彰化地檢署依酒駕致死罪嫌起訴並移由國民法庭審理;彰化地院國民法庭於昨(19)日宣判,被告因犯刑法之不能安全駕駛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後10年內,再犯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因而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8年6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1年。

彰化地檢署起訴指出,21年歲顏男曾於2021年因酒駕遭起訴,經臺中高院判處合併執行5月有期徒刑、隔年又2度酒駕,合併判處10月有期徒刑,入獄服刑後於今年3月25日刑滿出獄;今年3月31日,顏男到田尾鄉龍奉宮暢飲啤酒,從早上9時許喝至下午4時才離去,喝到醉茫茫,但仍執意騎機車搭載許姓友人離開,行經埤頭鄉中南路附近時,失控自撞路旁農地圍籬,後座許男傷頭部着地,當場無呼吸心跳,送醫急救仍不治,警方對照是顏男酒測,測出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31毫克,枉死的許男弟弟向顏提告。

彰化地檢署復訊後,認顏男因犯多次公共危險罪,駕照雖遭吊銷仍不思教訓,再犯酒駕致人於死犯行,認爲顏曾因酒駕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年內再犯因而致人於死者,偵結依酒駕致死罪嫌起訴並移由國民法庭審理,建請法院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彰化地院指出,本案系彰化本案爲彰化縣第3件國民法官案,被告因犯刑法之不能安全駕駛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後10年內,再犯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因而致人於死罪,國民法庭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1年。

國民法庭認爲,被告顏男未領有機車駕駛執照,仍騎乘機車外出,在外飲酒後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附載許姓被害人行駛至肇事傷亡地點已摔車1次,仍繼續騎車至肇事傷亡地點,非極端駕駛環境,卻2度摔車終釀大禍,許姓被害人因頭部受創死亡,警方測得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3毫克,肇事情狀相當離譜,且日間行駛路徑尚有其他人車、住宅,不是渺無人煙的荒郊野外,對用路公衆造成的危險性可謂極高。法官審酌本案構成要件「曾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於10年內再犯」,符合此要件之前案判決高達4筆之多,且最末筆有罪判決確定日期距離被告本案犯行不滿1年,距離前案執行完畢出監不到1周,罪質頗重。

法院查出,許姓被害人家庭經濟狀況不佳,其妻行方不明多時,育有智能障礙之女兒1人,被害人亡故後,僅能倚靠被害人之弟接濟生活所需,被告犯行造成許姓被害人喪命,損害無從回覆,加重親屬負擔,且迄今未有實質賠償;被告自首後坦承犯行,法院查被告未婚、無子女,歷來因身障鑑定多判定爲輕度,最近期才判定爲中度智障等,國民法官評議過程中,均積極表達意見,全體法官討論後認爲是對被告最適切處罰。

國民法庭於昨日下午5時許宣判,被告因犯刑法之不能安全駕駛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後10年內,再犯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因而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