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意涵「條件開過頭」 告《壹週刊》妨害名譽失敗
女星陳意涵2011年被《壹週刊》報導想換新東家,但因條件開過頭遭到拒絕,被形容「糗爆了」。她認爲報導不實,控告該雜誌社的社長、記者等人妨害名譽,日前臺北地檢署在經過調查後,認爲報導屬可受公評事項,予以不起訴處分。
▲陳意涵日前認爲《壹週刊》報導與事實不符,憤而提告。(圖/資料照)
陳意涵被《壹週刊》539期報料想換經紀公司,報導描述她因當時《那些年,我們一起追的女孩》捧紅女主角陳妍希,想找對方經紀人柴智屏談合作,但條件開得太過頭,當場遭到「退貨」、「打槍」,被認爲「肖想當陳妍希師妹」。
陳意涵認爲上述報導不實,對記者、總編輯、社長裴偉等人提出妨害名譽告訴。
臺北地檢署偵查後於9日表示,記者在出刊前已針對陳意涵跳槽事件,向她所屬的普拉嘉經紀公司和柴智屏等人求證,並沒有刻意毀謗的意思,並認爲報導雖然用詞尖酸刻薄,但屬可受公評的事項,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