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訟18年!紅火案辜仲諒2罪發回更審 其他案件無罪確定

紅火案纏訟18年,辜仲諒(見圖)更三審背信及特別背信無罪遭撤銷(中時資料照片)

纏訟18年的紅火案,時任中信銀行董事長的辜仲諒、中信金控財務長張明田、中信銀副總經理林祥曦被訴違反銀行法的特別背信罪及刑法背信罪部分,臺灣高等法院更三審判決3人無罪,但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辜另被訴洗錢及間接操縱股價等罪部分,因無法證明犯罪,判決無罪,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確定。

最高法院認定辜仲諒曾自白犯罪過,且紅火公司贖回結構債疑有造成中信銀損害,當年也有遭行政裁罰,這部分須待調查,因此撤銷發回更審。

檢方起訴,辜仲諒等人利用中信銀向巴克萊銀行購買3.9億美元結構債,再出售給陳俊哲成立的紅火公司,讓陳買回結構債,辜仲諒等人同時以中信金控向金管會申請轉投資兆豐金控獲准,再大量買進兆豐金控股票,讓兆豐金控股價上漲,紅火公司贖回結構債,紅火獲利、中信銀受損害。

本案從一審到更一審都判3人有罪,直到高院更二審逆轉改判無罪,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三審認爲,辜仲諒等人將結構債出售給紅火公司,是違反內控規範及法令規定的違背任務行爲,但因沒有不法意圖,不構成違反銀行法的背信等罪,上訴後,最高法院針對銀行法特別背信、刑法背信罪撤銷發回,其他都無罪確定。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