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中信紅火案纏訟15年大逆轉 辜仲諒更二審改判無罪
棒球協會理事長、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所涉犯的紅火案,一審遭重判9年、二審加重爲9年8月,但更一審則輕判3年6月。案經撤銷發回,高等法院28日更二審宣判。更二審改判決辜仲諒等3名被告無罪。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2004年二次金改期間,中信金入股兆豐金。時任中信金副董事長的辜仲諒,指示公司前財務長張明田、前法務長鄧彥敦、前財務副總林祥曦等人,由子公司中信銀香港分行發行5億美元的次順位債券,其中3.9億美元買入股權型結構債,並利用建立結構債避險部位之名義,2005年底到2006年初,陸續買進兆豐金股票約44萬張,佔已發行股份總數3.97%,中信金順利入主兆豐金。
中信金入主兆豐金完成後,向金管會申報中信金及子公司當時所投資持有兆豐金控之股票數,辜仲諒在常務董事會未批示下,逕行將這批結構債由海外紙上公司Red Fire(紅火公司)買走。張明田等人再由紅火公司贖回公司債,操縱兆豐金控股價,從中獲利新臺幣10億元。當時特偵組對辜仲諒等人依違反《證券交易法》間接操縱股價等罪及《銀行法》背信罪,提起公訴。
辜仲諒一審遭判刑9年、二審加重改判9年8月。至於3名老臣,一審分別判刑8年到7年2月,二審也被加重爲8年6月到7年6月不等。3年前的更一審,因《刑事妥速審判法》關係,辜仲諒獲得輕判3年6月,另外張明田判刑4年、林祥曦判刑2年,鄧彥敦更獲判無罪。但最高法院仍於2019年11月間撤銷更一審判決,將辜仲諒等人有罪部分發回高院更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