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瑞月基金會反對招標委外 北市:符合平等互惠
蔡瑞月舞蹈社。本報資料照片
臺北市定古蹟「蔡瑞月舞蹈社」,委外經營的蔡瑞月文化基金會訴求,盼以文資法21條的方式與市府以相互經營、平等簽約的合作模式繼續經營。北市文化局迴應,依據自治條例以公開評選方式甄選營運單位,基於專業場館治理精神,評選內容考量場館脈絡及精神進行甄選,符合平等互惠原則。
臺北市文化局長蔡詩萍表示,蔡瑞月女士爲舞蹈先驅,爲肯定蔡瑞月舞蹈研究社及蔡瑞月於臺灣舞蹈史的價值,市府在民國88年指定市有財產,不過, 88年10月30日,蔡瑞月舞蹈社遭遇祝融之災,92年完成本體修復,95年5月29日起,依「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公開甄選委託「財團法人臺北市蔡瑞月文化基金會」經營管理。
他說,在96年5月13日重新開幕,於104年重新甄選,至今18年,文化局也與基金會努力,持續將蔡瑞月的精神與臺灣現代舞舞蹈史的重要場域推廣予市民所知。
蔡詩萍說,由於蔡瑞月舞蹈社爲本市財產,與基金會的委託關係於今年6月30日屆期,蔣萬安市長延續對蔡瑞月女士之推崇及藝文之重視,由文化局依往例及原先委託法源規定,繼續辦理相關委託經營招標程序。
他說,文化局重要的文化場館與名人故居,如「紫藤廬」、「李國鼎故居」、「林語堂故居」及「孫運璇科技人文紀念館」等,也依據自治條例,以公開評選方式甄選營運單位,藉助民間資源參與公共事務,推動地方文化發展,增進市有財產營運效益。
他也說,基於專業場館治理精神,評選內容也會考量場館脈絡及精神進行甄選,符合平等互惠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