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喜歡警察就罵三字經 新北男侮辱公務員判拘役15天定讞

新北男辱罵警三字經,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已構成違法行爲,依侮辱公務員罪判處拘役15天。本報資料照片

新北市林姓男子去年開車與人發生車禍,新北市瑞芳分局員警據報前往處理,林男竟辱罵對方三字經,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爲林男不喜歡警察就謾罵,已構成違法行爲,依侮辱公務員罪判處拘役15天,可易科罰金定讞。

判決指出,林男在去年9月20日下午2點開車與人擦撞發生交通事故警員獲報前往處理,林男竟因一時情緒失控,出言「證你娘」、「操你娘」、「逮你娘」等語,對當時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侮辱。

高院表示,依現今社會通念,這些詞語客觀系屬負面評價字眼,具有直接對人謾罵及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林男的行爲,構成侮辱公務員罪。

合議庭考量,林男因發生車禍情緒不佳及主觀上不喜歡警察,對警員叫囂、辱罵及拒絕配合,妨害警員執行勤務,主觀惡性並非輕微,但考量他被警員發動逮捕後,即未再辱罵警員,判處拘役15天,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