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陸配參政權 違法濫權
(圖/史雪燕提供)
內政部以「未依國籍法放棄國籍」爲由,將具有「陸配」身分的南投縣前縣議員史雪燕女士解職。儘管史雪燕女士是遞補就任、且已卸任,她都曾是民選公職且資格無疑;如同去年,民衆黨原打算提名「中華兩岸婚姻家庭服務聯盟秘書長」徐春鶯爲不分區立委,「陸籍人士取得我國國籍者」是否必須放棄大陸國籍才能就任民選公職,引發爭議。
臺灣與中國大陸兩岸關係特殊,大陸禁止雙重國籍卻仍例外容許「中華民國國籍」乃基於一個「中國政策」所致。而我國承認雙重國籍,但對於陸配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仍擁有中國國籍者並無法可排斥,亦無法請求其註銷國籍,乃當然之理。因此陸配依法成爲中華民國公民,進出、入大陸完全使用「臺胞通行證」,而非「護照」,與一般臺灣人民無異。因此,有陸委會作爲權責機關主管兩岸事務,透過海基會處理民間事務;而大陸則有國臺辦與海協會作爲對口單位,而並非「外交部」;而「大陸地區人民」與「港澳居民」所持用的入境證件是「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而非簽證,如果要居留臺灣,則必須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等符合其身份之居留證,而非外僑居留證,且在其他安排上與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不同。
因此,陸配成爲中華民國公民身分之後,有關其參政權之保障與限制,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考量其對於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認知之差異,期望更融入與認識臺灣社會及公共議題,故規定「設籍滿10年後始可登記爲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等;至於參選活動以及當選後任職之資格條件等,因《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未規定,自應與所有國人一樣,適用《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國籍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現任國安會秘書長吳釗燮在擔任陸委會主委函覆司法院曾明確指出「大陸人民不適用國籍法,而應優先使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基於陸配原本是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參選出任公職,自然應優先依照兩岸條例的規定。
總之,內政部以高度法律爭議的行政命令,輕率推翻民意,其後果無異已經落實「兩國論」,漠視《憲法增修條文》前言之憲政意旨「爲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其違法濫權不符憲法之精神,期盼內政部能尊重憲政,懸崖勒馬。(作者爲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