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的啦!男太歲頭上動土掀翻法庭桌 再加一罪
何姓男子掀翻法庭內應訊桌,爲臺北地院依妨害公務罪判刑。(王己由攝)
31歲的何姓男子,到臺北地院開庭,當庭得知法官要裁定羈押他,竟然太歲頭上動土,掀翻法庭內的應訊臺桌子,被法警護帶到候審室新收人犯室內時,還囂張的撕起木地板邊條,案經臺北地院將何函送法辦,罪加一條。因何審理時自白認罪,法官認爲他犯後態度良好,依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判何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本案可上訴。
曾因毒品案執行完畢的何男,今年1月25日下午3時30分許,因案在臺北地院第八法庭應訊時,知悉要被法官收押,一時怒不可遏,就將法庭內的應訊臺桌子掀翻,造成電腦熒幕毀損。不久,何被法警押解到候審室新收人犯室,又將木地板的邊條撕起,砸向候審室鐵欄杆、地板,造成邊條斷成數截,北院發現將何函送北檢偵查起訴。
北法開庭審理本案,何這次不敢再造次,當庭認罪,法官根據法警職務報告、候審室現場照片、監視錄影畫面擷圖等事證,認定何構成犯罪。 法官認爲何不滿法院裁準羈押,就將法庭內應訊臺桌子掀翻,還將候審室內木地板邊條撕起,藐視法治及挑戰國家公權力,但考量及他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還可以,參酌檢察官科刑意見,及臺北地院對本案並無其他意見後,依妨害公務罪章的「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