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災防設備貪污案 前工務局技工收賄判緩刑3年罰30萬
3年前擔任臺北市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技工的傅彥斌,進行廠站與災難設備維護標案時,收受廠商賄賂4萬元,臺北地院將他判刑2年,緩刑3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0萬元,臺灣高等法院維持原刑度,但諭知沒收犯罪所得4萬元。可上訴。
傅男負責北市衛工處「場站暨災防設備操作維護案」的履約管理及驗收事項,廠商爲了迅速完成維護案的陳報資料核備、估驗計價審定與覈銷撥款流程,竟在北市衛工處旁之超商門市與傅男碰面,請求他加速請款流程。
傅男先收了廠商的賄款3萬元後,幫忙加速請款,後來廠商得知部分款項已按先前約定加速籤核完成等候撥款,於再交付1萬元賄款予傅男。
高院斥責傅男貪圖不法之財物,破壞官箴,但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確有悔意,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2年,他因坦認犯行且將賄款4萬元繳回,堪認其悔意甚殷,諭知緩刑3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公庫支付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