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社宅首推「無條件退租」 民間房東憂招租恐更難

臺北市政府提出入住社宅一個月內「無條件退租」,民間房仲業者與房東都認爲「很寬大」。房仲業者認爲以法規上來說要無條件退租相當困難;房東則認爲民間租賃若租客不滿意屋況就不會簽訂合約,因此不存在試住退租問題。圖爲租屋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臺北市政府首開先例提出社宅「無條件退租」,看在民間房仲眼裡認爲真的「很寬大」,原因在於民間房屋租賃若無提前在合約中明訂「試住」,除非房屋有瑕疵以危及承租人安全與健康,才得以無條件退租,就連較具爭議性的「凶宅」可能也無法順利退租。房東則表示,通常在帶租客看房時就會讓租客瞭解屋況以及相關傢俱設備,「若不滿意就不會想租,因此也沒有一個月內退租的問題」,但仍會擔心市府開了先例後,未來是否租客也會有所要求。

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執行總監徐佳馨指出,根據租賃專法沒有所謂試住期這種規範,不過如果租客入住後如果因爲房東未告知的影響居住安全的重大瑕疵,例如輻射,是可以提前解約。提前終止租約的情況分兩種,一種是簽約時有記載「可以」提前解約,那麼租客只需在搬走30天前,向房東提前告知,就可以免除被扣押金的問題;不過倘若租客太臨時告知要提前解約,那麼房東可以扣1個月的押金,作爲提前解約的賠償。

不過根據民法第424條規定,「租賃物爲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徐佳馨直言,比較具體的「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或是房子因爲地震、颱風、土石流等因素,纔會被認定可以無條件退租,不過像是「凶宅」等較爲模糊的因素,或許到了法院不見得會被受理。

具有多年房東經驗的李先生則表示,「無條件退租」這種模式不太會發生在民間租賃關係,原因在於租客在租房前都會先實地看過屋況,且在詳細告知狀況後,經考慮纔會簽訂租賃合約。李先生說,多數租客若對房屋不滿意就不會租賃,因此也沒有住了不滿意而退租的問題。不過如今政府開了先例,讓民衆在入住社宅一個月內無條件退租,未來也會擔憂是否租客也會有一樣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