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監獄行賄 王令麟:沒有也不需要

▲ 低頭再致歉!僅帶聖經令麟入監靈脩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被控透過助理行賄臺北監獄長官,臺北地檢署起訴王令麟及綠島監獄前典獄長蘇清俊等23人,王令麟13日發出聲明稿強調,關心家人、照顧員工受刑人的普世人權,自己雖現爲受刑人,但在監所所爲接見、通信一向恪守相關規定辦理,與相同級數受刑人待遇無異,他沒有也不需要爲此行賄。

委任律師謝協昌今天代發王令麟聲明稿,聲稱自己關心員工生計,不應將法令給予他享有的權利污名化。王令麟聲明稿全文如下:

關心家人、照顧員工-受刑人的普世人權

1、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1項規定:「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由此可知不論被告人身自由是否受拘束,均享有不受干預、自由溝通權利。令麟雖現爲受刑人,但其在監所所爲接見、通信一向恪守監所對於受刑人處遇之相關規定辦理,與相同級數之受刑人之待遇無異,監所也是在符合兩公約及法律規定下給予令麟行使權利,絕無任何享受特權情形,不應將法令給予令麟享有的權利污名化。

2、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3項規定:「監獄制度所定監犯之處遇,應以使其悛悔自新,重適社會生活基本目的。」,令麟在入監之前仍有三千名員工在所創辦的企業服務,令麟除了關心家人之外,更關心員工一家的生計,令麟在監所期間除了反省過去的行爲外,也必須不斷思考如何安定員工的生計,因此,在符合監所相關規定下,取得報章雜誌、獲悉社會及企業相關消息全系出於關心家人、公司員工以及照顧員工生計之舉,皆符合兩公約及監所規定,不應也不宜將令麟關心所創辦之企業的運作,視爲行使特權。

3、綜上令麟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1項、第3項所揭櫫之普世人權,身爲受刑人自當享有接見、通信等上開權利,令麟沒有也不需要爲此行賄。本案起訴書所認定三節饋贈只有價值一般(價值1000元或1500元)的禮盒,並無金錢貴重物品,而年節饋贈親朋好友乃屬我國風俗民情,洵屬人情之常,不應也不宜解讀爲行賄行爲。試問,起訴書認定在三節用價值1000元或1500元的水果乾貨禮盒作爲行使特權的行賄對價,這合理嗎?此可留待社會公論

委任律師 謝協昌律師代發 104/1/13

參考資料:1、2009/5/14 馬英九總統正式簽字批准兩公約及施行法2、2009/12/10 總統出席典禮,宣佈兩公約及施行法正式生效法務部公佈「各機關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是否符合兩公約 檢討清冊」馬英九總統曾說「施行法生效之後,這項公約內容已變成我國法律的一部分,執法人員可直接適用,這點意義非常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