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養品扣押到過期 北檢要賠20萬

臺北地檢署因未將扣押物及時發還給案件當事人,導致物品過期無法販售、使用,臺北地院判北檢要國賠近20萬元。(本報資料照片

經營進口保養品勇兆國際有限公司,在臺重新分裝保養品後販售,臺北地檢署認爲涉犯「虛僞標記商品罪」,查扣大批的保養品,並起訴周姓負責人。周男最後獲判無罪確定,但拿回保養品時卻已全部過期,損失慘重,提告請求國賠,臺北地院認定北檢確有疏失,判賠近20萬元。北檢表示,收到判決書後,會再研議是否上訴。

勇兆經營法國「P.A.B」、瑞士「CRYOLAB S.A.」進口保養品在臺販售業務,爲節省運送成本,進口大包裝保養品後,仿製原裝外盒在臺分裝,並標示「原裝進口」販售。北檢認定此舉涉犯虛僞標記商品罪起訴周男,但法院認爲勇兆取得原廠國內分裝許可,且由臺灣合格廠商分裝,最後判無罪確定。

北檢2018年1月25日偵查中,扣押勇兆194瓶玫瑰精露潤膚水、101瓶法國百葉玫瑰潤白體乳等商品,待全案無罪確定,2020年7月20日發還時,潤膚水、身體乳已在同年6月過期,無法販售、使用,勇兆因此請求國賠,主張北檢明知商品有效期限,卻未依法變價,致公司損失58萬4100元。

北檢抗辯,檢方追訴犯罪時,只有因犯職務上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人民才能請求國賠,偵辦本案的檢察官並無犯罪,勇兆不能請求國賠;扣押物拍賣、變賣與否,檢察官有裁量權,本案商品均爲重要證據,不可能變賣流通市面,裁量上沒有過失。

北院認爲,本案檢察官確實未因此職務上犯罪經判決確定,並認定潤膚水是虛僞標記商品,屬沒收後應銷燬、不得在市面流通的扣押物,本來就不能變價,這部分不必賠償。惟全案2019年5月6日偵結起訴時,已認定身體乳未涉犯罪,沒必要繼續扣押,檢察官未及時發還,導致過期無法販售,此部分確有疏失,判北檢應賠19萬99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