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起女同事辯稱「借過」 法官認定性騷判刑3月
王姓男子以「借過」爲由從後用力環抱女同事,移到其他位置,聲稱有一點開玩笑性質。女子指控王男抱得很緊,還說「好冷唷」,讓她很害怕,感覺不舒服。基隆地院審理後,認定王男行爲造成女同事身心受創,且犯後否認犯行,未獲女方諒解,依性騷擾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王男去年8月4日下午2點半左右,在新北市瑞芳區一處物流園區內,看到女同事走過他的身旁,趁她無法抗拒時機,從女子後方用雙手擁抱她,並擡高女子使她雙腳懸空後移動位置,過程中觸碰女同事後背上半部及腰部等隱私部位。
被害女子報案,並在警詢時指稱,王男趁她不備,對她熊抱,而且抱得很緊,還說「好冷唷」,讓她很害怕,感覺不舒服。
王男辯稱,他從女同事後方將她抱起來,雙腳懸空後移到旁邊,因此碰到她的後背及腰部,但當時只是要跟她借過。此外因爲跟她滿熟的,所以還有一點開玩笑的心態。
法官指出,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以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親吻、擁抱或觸摸他人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行爲是構成要件。也就是說性騷擾是指帶有性暗示動作,具有調戲含意,讓人有不舒服的感覺。
法官說,諸如耳朵、脖子、肚臍、腰部、肩膀、背部、小腿、大腿外側及膝蓋等男女身體部位,是否屬於「其他身體隱私處」,應依社會通念及被害人個別情狀,審酌事件發生背景、環境、當事人關係、行爲人言詞、行爲及相對人認知等具體事實綜合判斷。
法官認爲就案發當下情勢,王男調戲女同事意圖明顯,王男也用開玩笑抗辯。王男將女同事抱起來,讓她腳懸空後移到旁邊動作,依一般社會通念,如此親暱肢體接觸,若非雙方關係緊密,女子自然會心生不舒服感覺。
法官表示,王男並非出於一般社交禮儀或其他正當理由,做出擁抱女同事行爲,依本案發生背景、環境、被告言行及女子認知等情節,足認王男行爲已破壞女同事享有關於性、性別及與性有關的寧靜及不受干擾平和狀態,構成性騷擾行爲無疑。
法官指出,王男爲逞個人私慾,利用女同事不及抗拒機會加以性騷擾,造成女子身心受創且蒙受陰影,應予責難。王男始終否認犯行,未獲得女同事諒解,兼衡王男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自述國中畢業,從事營造業,月薪6萬元,需扶養長輩等情狀,判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王姓男子以「借過」爲由,並指有一點開玩笑性質,從女同事身後抱起她,讓她雙腳懸空後移到其他位置,女子提告。基隆地院審理後,認定王男犯行,依性騷擾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記者邱瑞傑/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