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生樓梯間性侵學妹求減刑 法官認「無可同情」照判3年2月

▲性侵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資料照/記者黃克翔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臺南一名張姓男大生去年(2017)3月間,約學妹小芬化名)到宿舍10樓的安全梯聊天,但對方說要會去睡覺時,他卻對對方強行猥和指侵得逞,小芬嚇得告訴宿舍管理員報警,他都坦承犯行張男辯護律師也求情,希望法官能減刑。不過臺南地院法官認爲,他的行爲「無可同情之處、沒有減刑的條件」,因此判刑3年2個月。

判決指出,張姓男大生2017年3月9日凌晨快12點,和小芬約在宿舍10樓的安全梯聊天,凌晨1點左右,小芬說想回寢室睡覺了,他卻趁機從後方將人抱住,2人跌倒後,他還不顧對方掙扎,強行猥褻和指侵得逞,直到對方不斷反抗後他才鬆手,小芬嚇得告訴宿舍管理員並報警,偵辦過程中,他都坦承犯行。

不過張姓男大生的辯護律師爲他求情提到,「念在他是初犯又沒有前科,希望可以讓他完成學業,酌以減刑。」不過地院法官認爲,他只是因爲一己私慾,就對學妹強制性侵,造成被害人極大的創傷,事後並沒有和小芬道歉和解,並不符合刑法59條的減刑要件, 「無可同情之處、沒有減刑的條件」,因此仍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3年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