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消費金融 關鍵在監管執行力

本月十四日,立法院財委會有立委抨擊租賃業放款中小建商賺高利,成房市管制破口;再加上近年消費金融業務快速成長,「先買後付」(BNPL)等新模式興起,有網紅揭露「山道猴子」悲歌,或稱租賃公司爲「影子銀行」,引發不少疑慮。爲此,有立委提案將租賃公司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或設立《融資公司法》,凸顯出臺灣消費金融領域監管的不一致性。

現行消費者保護框架主要包括《民法》和《消費者保護法》。依《民法》,消費者在面對不公平條款時,可以主張撤銷或無效,這對於高利率或不明確條款具有保護作用。《消費者保護法》進一步要求業者提供公平、透明的條款,清楚揭露費用及風險,若業者違反,消費者可主張條款無效。

此外,租賃公司等業者的自律規範也起到了補充法律的作用,租賃公會對消費金融產品提出了一系列規範準則,包括融資標準、利率揭露及合作廠商管理等,這些措施有助於提高服務透明度,並減少詐欺或過度消費的風險。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的健全也起到關鍵作用,證交所的查覈機制亦可防止隱性費用或不公平條款。

儘管現行法律框架已涵蓋大部分消費金融活動,但問題的癥結在於監管的一致性與力度不足。消費金融核心法規《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旨在保障消費者在金融交易中的基本權利,要求業者提供透明資訊和確保契約公平性。然而,隨着新型消費金融商品的發展,消費者面臨更多隱性成本,例如高額利息、隱藏罰款或資訊不透明,在在加重消費者經濟負擔的風險。

消費金融行爲的核心是向消費者提供金融服務,無論提供此服務的公司規模如何,只要是融資行爲,都直接影響消費者的生活質量與經濟安全,只有將所有涉及消費金融服務的業者納入統一監管體系,纔可全面保護消費者權益。若以公司規模區分監管強度,可能會造成小型公司逃避監管,但這類公司往往會提供不符合法律規範的金融產品;因此,統一標準的監管確有其必要性。

此外,消費金融保護的關鍵在加強監管執行力,應確保所有消費金融業者都受到《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範,在一致的標準下保障消費者權益,在知情且公平的基礎上選擇適宜的金融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