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室前主任性侵案 高院判林奕華連帶賠償123萬
臺北市副市長林奕華(圖)擔任立委期間的辦公室前主任林廷霖5年前強拉女志工進雜物間性侵,法院認爲林奕華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二審判林奕華、林廷霖應連帶賠償123萬餘元。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林奕華昨迴應,再次表達整起事件,讓人感到遺憾,雖然無法上訴,目前還沒有收到判決書,等接到判決書後,會再與律師研議後續事宜。
林廷霖2019年4月28日晚間9時許,用LINE邀約女志工到位於臺北市復興南路二段的立委服務處聊天,隔日凌晨聚會結束,林廷霖以「聊天」爲藉口,要女志工暫時留下,在其他人都離開後,將女志工強拉到雜物間性侵得逞,最高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林廷霖3年10月徒刑定讞。
民事部分,女志工認爲林廷霖侵害她身體、貞操和性自主權,害她罹患創傷後壓力症狀而無法工作,而林奕華是林廷霖的僱用人,也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請求林奕華、林廷霖連帶賠償600萬元。
一審認爲,林廷霖是濫用職務上機會、執行職務處所犯案,林奕華未舉證自己已盡選任、監督責任,且依證人所述,林奕華在林廷霖離職後,未能及時取回服務處鑰匙,讓林廷霖得以邀約女志工參與聚會並性侵,林奕華有疏於監督之責,經計算後判林奕華、林廷霖應連帶賠償200萬餘元。
案件上訴,高院仍認爲林奕華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並維持認定女志工的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金額,僅就工作能力損失部分,每月金額由5萬元降爲3萬元,昨改判林奕華、林廷霖應連帶賠償123萬餘元。